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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

论婚姻伦理 by 奥古斯丁

一、论婚姻的益处

1. 因为每个人都是人类的一部分,人的本性具有一定社会性,还拥有友谊的力量,一种伟大而合乎本性的善,因此神决定从一人造出众人,好叫他们不仅通过种族的相似性,还要通过亲属纽带保守在自己的社会里。 人类社会的第一种自然纽带就是夫妻。 神造他们不是分别造,然后把他们联合起来,似乎把两个不同的东西合在一起;神造他们乃是从一个造出另一个,还在肋旁立有标记,表示她从这里出来形成,这是合一的力量所在。 【《创世记》2:21、22】因为他们是肩并肩彼此联合的,一同朝着同一个方向行。 然后,有了父母与孩子的亲属关系,孩子是两性结合的唯一尊贵的果子,不是男女合一的果子。 因为即使没有这样的两性结合,也应存在两种性别的关系,这是一种友好并真正的联合,一者管制,另一者顺服。

2. 对于第一对人(first men),神早已祝福他们,说:“要生养众多,遍满地面。” 【《创世记》1:28】然而,鉴于他们犯罪后身体成为必死的,而只有在必死的身体之间才有两性的结合,由此,如果他们没有犯罪,他们能繁衍后裔吗? 关于这个问题存在几种不同的看法,如果我们要一一检查,看哪一种更符合神的圣经真理,那得花很多篇幅,所以,我们现在没有必要对此详尽探讨,提出明确的观点。 诚然,他们若没有犯罪,就不会有两性结合,但是他们是否会以另外某种方式生儿养女,从全能的造主得恩赐? 因为他也是从无造出他们的,他能在童女的肚腹里形成基督的肉身,(甚至可以对不信主的人说)他能让蜜蜂没有性爱而得后代。 或者许多事情都是照着比喻和奥秘的方式说的,我们对经上所记的话“遍满地面,治理这地”要从另外的意义上去理解,也就是说,是指生命和力量的完全和成就,因而对“生养众多”要理解为心灵的进步,美德的丰富,如《诗篇》里所说的,“你们要多多加增我的灵魂和美德”【《诗篇》88:3(七十士译本)】。 至于后代子孙,并没有赐给人,只是由于犯罪,此后就必然有死亡和离世。 或者这两人的身体并没有一开始就造成属灵的,而是属血气的,好叫它借着顺服的功课在后来变成属灵的,得着不朽,不是死后得着。 死是由于魔鬼的恶意引入世界的,是对罪的惩罚;乃是经历那种变化后得着——使徒指明了这种变化,他说:“以后我们这活着还存留的人必和他们一同被提到云里,在空中与主相遇。” 【《帖撒罗尼迦前书》4:17】——由此,我们就可以明白第一对人的身体在最初形成时是必死的,但如果他们没有犯罪,就不会死。 神曾以死来告诫他们,他甚至可以用伤痛来告诫,因为身体是容易受伤的,但若不是他们行了神所禁止的事,他们的身体连伤痛也不会受。 因而,即使通过性的结合,使这样的身体得以代代相传,繁衍到某个数目,也不会变老,或者要变老,也不会有死亡,直到地上满了这有福的人口。 须知,就连以色列人的衣服,神也让它们保持完好,四十年没有穿破【《申命记》29:5】,更何况人的身体。 只要遵守他的诫命,他更要让它们保守最幸福的性情,最稳定的状态,直到它们变得更好,不是通过人的死——那是灵魂抛弃身体——而是通过一种有福的变化,从必死的变成不死的,从属血气的变成属灵的。 关于这些观点,孰是孰非,或者是否还有另一种或另一些观点可以从这些话里引申出来,这是需要花很长时间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3. 现在我们只说,根据这种有生有死的状态——这是我们所知道的,也是我们被造时的状态——男女的婚姻结合是有一定益处的。 圣经这样规定这种协议,只要丈夫还活着,妻子就不可离开丈夫再婚。 同样,丈夫也不可离开妻子再娶,除非妻子死了离开了他。 因而,关于婚姻的益处,主也在福音书里有所证实,不仅因为他禁止人休妻,除非因为淫乱的缘故【《马太福音》19:9】,而且因为他被请去赴婚宴【《约翰福音》2:2】,所以有充分的理由问为何婚姻是一件好事。 在我看来,这不只是因为生儿育女,还因为自然社会本身需要性别差异。 否则,就老年夫妻来说,就不能称之为婚姻,尤其是那些失去了子女,或者不曾生育的人。 事实上,就是老年人的婚姻也是好事,尽管男女之间的性的热情已经衰退,然而夫妻之间遵守贞洁之律,生活照样朝气蓬勃。 越是良善的夫妻,就越早彼此协定要在性行为上守节,他们不是等到想做却没有能力做之后,无奈作罢,只能如此,而是在有能力做的时候就立志不做,这样的守节是值得赞美的事。 因而,人要对荣誉、两性之间的彼此事奉保持良好信心,尽管双方的肢体已经衰弱,几乎像尸体,然而灵魂的肢体更好地联合在一起,贞洁【注:也许是“慈爱”。 】一如既往,越能经受考验就越纯洁,越能保持平静就越安全。 婚姻也有这样的好处,属肉体的或青春的纵,欲,虽然是不好的,但婚姻可以把它真诚地用到生育儿女上,这样,婚姻的结合就不啻是把邪恶的情欲转化为某种善事。 其次,经过父爱母爱的锤炼,这种情欲得到抑制,只是以比较温和的方式蔓延。 因为炽热的情欲之中加入了某种严肃性,当夫妻彼此结合时,他们记着自己是要为人父母的。

4. 还有,夫妻之间彼此负有义务,即使他们在要求这份义务时多少有点过分放纵,相互之间的忠信依然是一样的。 使徒对这种忠信赋予高度的权利,甚至称之为“权柄”,说:“妻子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丈夫也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妻子。” 【《哥林多前书》7:4】违反这种忠信便被称为通奸,无论是受自己欲望的激发,还是接受别人的诱惑,任何一方与他人发生性行为都是违背了婚姻协约,由此忠信破灭了。 这样的忠信,即使是在属身体的事上,低级的事上,对灵魂也有莫大的益处,因而可以肯定,它应该甚至比身体的健康更可贵,就是我们此生的生命也包含在那里面。 尽管与大量金子相比,一点糠秕算不得什么,但若能在糠秕这样的小事上也保持忠信,正如在大事上一样,那么忠信并不因为被保守在小事上而减少分量。 当人把忠信用来犯罪的时候,我们若还称之为忠信,岂不显得奇怪? 不论它是何种信心,如果行出来的行为也反对它,那就更糟了。 唯有因此把它完全抛弃。 才可能回到真正而适当的忠信上来。 也就是说,纠正悖逆的意志,罪才可能得到改正。 就如同有人因为独自无法实施抢劫,于是就找一个同伙共同犯罪,与他定下协议,一同干,共同分赃。 但等到恶事做了之后,就把所得赃物独吞了,另一个就恼怒,抱怨说,他没有守信。 然而,当他抱怨的时候,他应当想一想,他既然觉得那人在共同犯罪中不守信用是多大的不义,那他自己岂不更应当过良善生活,守人类社会的信约,不可行不义,实施抢劫。 当然,前者因为在两方面都是个毫无信用的人,必然被论断为更可恶的。 不过,假设他对他们所行的恶事感到很难过,因而不愿意与一同犯罪的伙伴分赃,以便能把东西如数还给那被抢劫的人,那么谁能说他是无信之人? 就是毫无信心的人也不能说他是无信的。 同样,一个妻子若是破坏婚姻信约,却与奸夫守信约,自然是邪恶的,但如果与奸夫也不守信,那就更坏了。 再进一步说,如果她忏悔自己的罪,摒弃一切奸淫之约和决心,重守婚姻的贞洁,那么我想,就连奸夫本人也不会认为她是失信的人,若还有谁认为她是这样的人,那倒是奇怪的事。

5. 人们常常提出的还有这样一个问题,当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男人不是女人的丈夫,女人也不是男人的妻子,他们走到一起,不是为了生儿育女,只是由于放纵情欲,追求性快乐,两人之间若有这种信约,男人不与别的女人有性关系,女人也不与别的男人来往,那么这种关系是否可以叫做婚姻。 也许这种关系可以称为婚姻,这不是毫无理由,只要双方有这种至死不渝的决心,而且如果他们虽然不是为了生儿育女走到一起,但也不拒斥,因而有了孩子也不会不欢迎他出来,更不会借用某种罪恶的手段不让他出生。 但如果这两个条件都不符合,或者其中一个不是这样,那我就不知道还能不能称之为婚姻了。 须知,如果一个男人在一段时间对什么女人都有好感,直到找到另一个他认为可敬的、相配的人娶她为妻,那么在他心里他就是一个淫乱者,不是与他想要找到的女子行淫,而是与那听他谎话连篇、以便不娶其为妻的女子行淫。 同样,她本人知道这一点,却愿意与那个与她没有夫妻之约的男人交往,当然也是行了不洁之淫事。 但如果她对他守床笫之约,在他娶妻之后,自己也没有结婚的想法,于是准备完全禁欲,那么我可能不会轻率地称她为奸淫者。 但人若知道她与某个不是她丈夫的男人有过性关系,谁能说她没有犯罪呢? 再进一步假设,如果就她本人而言,与人发生性关系没有别的愿望,只是想要孩子,为此对无关生育的事虽然不情愿却仍然一一忍受,那么可以说有许多中老年妇女还不如她,她们虽然不能说是淫乱者,却迫使丈夫——大部分丈夫原是想要守节——满足肉体的自然需要,但不是出于生育的欲望,而是出于炽热的私欲,纵情利用她们的这种权利。 然而,对她们来说,这件事,就是结了婚这件事,实在是件好事,正是因为结了婚,使欲望得到了法律的约束,不会无法无天地在野外肆虐。 肉体本身是软弱的,无法自我约束,但婚姻的信约是不能解除的。 肉体本身会受到纵欲的侵扰,但婚姻是贞洁生育的一种方式。 尽管利用丈夫满足淫欲的目的是羞耻的想法,但除了丈夫不愿有别的性关系,除了与丈夫生儿育女,不为别人生养,这是可敬的。 还有些男人不节制【注:Saint Augustine,Treatses on Marriage and Other Subjects,p. 16(Fathers of the Church,Inc. )译为immodest。 ——中译者注】到这样的程度,就是在妻子怀孕期间也不放过。 因而,结了婚的人彼此之间无论行什么放纵的、可耻的、卑鄙的事,都是人的罪过,不是婚姻的过错。

6. 再者,就肉体的情欲比较强烈的情形来说,使徒没有用命令来禁止它们,而是允许它们,除了为生儿育女之外也可以有性行为。 尽管恶习驱使他们如此纵欲,但婚姻能防止他们做出淫乱或通奸之事。 也不足说纵欲是因为有了婚姻,而是说因为婚姻这样的事可得赦免。 因而结了婚的人彼此之间不仅有性关系本身的信约,就是为了生儿育女,这是人类在这必死状态中最初的关系,而且在一定意义上,还有担当彼此的软弱这种相互义务,以避免非法的性行为。 因而,虽然一方喜欢恒常守节,但若不是彼此同意,就不可这样做。 就此而言,“妻子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丈夫也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妻子。” 【《哥林多前书》7:4】同样,男人求婚姻,女人找丈夫,即使不是为了生儿育女,而是由于软弱和不能自制,两人一旦结合,就不能彼此否认,免得他们因为双方或一方的不能自制,在撒但的试探下陷入可恶的淫乱之中。 为了生儿育女的婚姻关系没有错;为了满足情欲,但只是与丈夫或妻子发生性关系,虽然有错,却情有可原,而通奸或淫乱那是致命的错误。 就此而言,克制自己,不行任何性行为,实在是比婚姻中的性关系,也就是为了生育而发生的性关系更好的。 也就是说,自制是大德,尽婚姻的义务也毫无过错,超越生儿育女所必需的性行为也不算严重过错,但行淫乱或通奸之事则是要受到惩罚的罪行。 已婚者在求贞洁时要小心谨慎,免得为自己求更大的荣耀,却导致另一半被定罪。 “凡休妻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叫她作淫妇了。” 【《马太福音》5:32】婚姻之约意味着某种神圣之事的开始,就是分离也不能使之失效,所以只要丈夫还活着,妻子被他休弃,万一她与另一男人结婚,她就犯了奸淫;而休她的丈夫则是这一恶行的罪魁祸首。

7. 令我疑惑的是,如果妻子淫乱,就可以休了她。 她既已被休,就可以再嫁。 圣经在这个问题上引发了难点,因为使徒说,根据主的吩咐,妻子不可离开丈夫,若是离开了,也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大和好。 【《哥林多前书》7:10,11】没错,若不是丈夫犯了淫乱,妻了不可离开他,与别人再婚,免得她的离开,使原本不是淫乱者的丈夫犯淫乱罪,她就是祸因。 她也可能因为丈夫变得可以忍受,或者已经改过自新,而与他重修于好。 但我不明白,为何妻子若是犯了淫乱罪,丈夫就可以休妻再娶,而丈夫若是淫乱者,妻子离开他却不可以再嫁。 事实上,已婚男女的婚姻纽带非常坚固,虽然它是因为生儿育女的缘故连在一起的,但就是为了生育的原因也不能解除。 尽管男人有能力休了不能生育的妻子,再娶一个女人生子,然而,这是不允许的。 如今在我们的时代,遵行罗马的惯例,谁也不可结多次婚,不可有多妻的生活。 可以肯定,假若丈夫或妻子离开淫乱的对方之后,丈夫可以再娶,妻子可以再嫁,那就很可能会生出更多的人口来。 然而,既然神圣律法规定,这样做是不允许的,试想,有谁能比这律法教他更深切地知道,如此强大的婚姻之约究竟意味着什么? 倘若它不是为人的这种软弱必死状态采取了某种更大的圣礼,只要人企图抛弃它,解除它,就会受到坚决的惩罚,若不是这样,我绝不会认为它会有如此巨大的益处。 既然婚姻之约并没有因为离婚的介入而失效,那么夫妻就是分手之后,也仍然是婚约中的双方。 也就是说,即使离婚之后,无论是妻子另嫁,还是丈夫再娶,都是与新人一同犯了淫乱罪。 然而,除了在我们神的城中,在他的圣山上,其他地方关于妻子的情形并非如此。 【《诗篇》48:1】外邦人的律法不是这样规定的,这谁人不知,哪个不晓? 在他们,只要离了婚,无论是妻子还是丈夫,都可以与自己所愿的人再婚,人不觉得这有什么冒犯之处。 由于以色列人心硬,摩西似乎也曾允许类似于这种习俗的事存在,写休书打发妻子离开夫家,再嫁别人。 【《申命记》24:1】在这个问题上,对于休妻显然更多的是指责,而不是赞同【《马太福音》19:8】。

8. 因而,“婚姻,人人都当尊重,床也不可污秽。” 【《希伯来书》13:4】我们称之为善,不是因为把它与淫乱相比而言的,否则,恶就有两种,只不过后一种更大;或者淫乱也成为一种善,因为与通奸相比,它还好一点,通奸是更大的恶,因为背弃婚姻比与妓女行淫更可恶。 按此类推,通奸也可以成为善,因为乱伦比它更恶——与母亲同房当然比与别人的妻子行淫更可恶。 等我们推到了那些事,那些如使徒所说的“提起来也是可耻的”【《以弗所书》5:12】事,那些恶到极点的事,与此相比,其他一切事都可以说是善的。 但谁会相信这种无稽之谈? 因而,不能说婚姻与淫乱是两种恶,只是后者更恶,而要说婚姻与自制是两种善,只是后者更善。 正如不能说暂时的健康和疾病是两种恶,后者更恶,而要说健康与不朽是两种善,后者是更高的善。 同样,不能说知识与虚妄是两种恶,后者更恶,而应说知识与仁爱是两种善,仁爱是更高的善。 因为如使徒所说的,“知识也终必归于无有”,只是现在还必不可少,而“爱是永不止息”。 【《哥林多前书》13:8】因而这世人的生育,因婚姻而来的事,也必归于无有,而摆脱一切性行为的自由既是此世天使般的作为,也将持续到永远。 正如义人进食比渎神者禁食更好,同样,忠贞者的婚姻高于不敬者的独身。 然而就前者而言,不是说进食比禁食可取,而是说公义胜过渎神。 同样,在这里,不是婚姻比独身好,而是说守信比不敬好。 因为义人在必要的时候进食,目的在于:作为良善的主人,他们要给予自己的奴仆,即身体正当应得的东西。 但渎神者禁食则是为了事奉魔鬼。 同样,忠诚的人结婚是为了能够与丈夫一同贞洁,但不敬的人守身却是为了行淫事,远离真正的神。 因而,马大(Martha)服侍圣徒,她所行的事是善的,但她的姐妹马利亚(Mary)坐在主脚边听神的道,这是更善的。 因而我们赞美苏姗娜(Susanna)贞洁的婚姻【《苏姗娜传》第22,23节】,却把寡妇亚拿的善【《路加福音》2:37】列在她之前,而童女马利亚的善就更是大得多。 【《路加福音》1:27、28】凡用自己的财产服侍基督及其门徒的人,他们所行的事是善的,但那些舍弃一切财产,以便更自由地跟随主的人更善。 但就这两种善来说,不论这两种善是什么,或者不论马大和马利亚所行的事是什么,若没有前者的善被超越、被抛弃,就不可能成就后者更大的善。 由此我们必须明白,我们不可认为婚姻是恶,因为若没有婚姻,就不可能成就寡妇的贞洁,童女的纯洁。 因此马大所行的并非恶事,因为她姐妹若不超越它,就不可能成就更善的事。 接纳义人或先知进家里也不是恶,因为立志跟从基督到底的人为要做得更好,甚至连家也不应当有。

9. 没错,我们必须认为,神所给予我们的事物,有些是以其自身为目的的,比如智慧、健康、友谊;有些是为获得其他东西所必不可少的,比如学习、饮食、睡眠、婚姻、性爱。 这些事物中,有的是获得智慧所必不可少的,比如学习,有的是为了健康的目的,比如饮食和睡眠,还有的是为了建立友谊,比如婚姻或性爱。 婚姻是维系人类的繁衍生息,而友谊则是一种大善。 因而,这些为达到其他目的而必不可少的事物,人若不是出于其特有目的使用它们,就会成为罪,只不过有些情形是轻罪,可以原谅,有些情形则是重罪,要受到惩罚。 但人若出于这样的目的使用它们,就会适得其用。 这样说来,对于不是迫切需要它们的人,就应当不使用它们,这样做是更好的。 当我们有需要时,就希望获得它们,这不是坏事,但我们若连想也不想它们,那就是更大的善,因为我们若不把它们视为必不可少的,就处于一种更善的状态。 由此而言,结婚是好事,因为生养儿女,治理家务;但不结婚更好,因为不求这样的事,只求人与人之间的友谊本身,这是更大的善。 按人类现在的状态(其他人往往情不自禁,不仅把大量精力放在婚姻上,有许多人甚至还肆无忌惮地三妻四妾,但良善的造主要从他们的恶里产生出善的结果),不会没有众多的子孙,大量的后代,所以更要追求圣洁的友谊。 由此看来,在人类最初时候,我们结合起来主要是为了繁衍神的子民,借着他们使万民的王和救主得到预表并降生。 利用婚姻的这方面好处乃是圣徒的职责,不是追求婚姻本身,而是把它看作实现别的目的的必要手段。 然而现在,为了开始追求圣洁而纯真的团契,世界各地,各族各民中盛行一种属灵的亲属关系,就是那些只为了传宗接代的缘故谈婚论嫁的人也得到告诫说,他们更应当利用自制,它的益处更大。

10. 但我知道有人会嘟哝说:如果所有人都禁欲,没有任何性行为,那么人类将如何存续? 倘若所有人都这样,全在爱里,“这爱是从清洁的心和无亏的良心、无伪的信心生出来的”【《提摩太前书》1:5】,那么神的城将会更快地成就,世界的末时就会更快地到来。 显然,当使徒说“我愿意众人像我一样”【《哥林多前书》7:7】时,他所论及的不就是这个主题吗? 他还有一段话说:“弟兄们,我对你们说,时候减少了。 从此以后,那有妻子的,要像没有妻子;哀哭的,要像不哀哭;快乐的,要像不快乐;置买的,要像无有所得;用世物的,要像不用世物;因为这世界的样子将要过去了。” 接着又说:“没有娶妻的,是为主的事挂虑,想怎样叫主喜悦;娶了妻的,是为世上的事挂虑,想怎样叫妻子喜悦。 妇人和处女也有分别。 没有出嫁的,是为主的事挂虑,要身体、灵魂都圣洁;已经出嫁的,是为世上的事挂虑,想怎样叫丈夫喜悦。” 【《哥林多前书》7:29-34】因而在我看来,那些在此世不能克制自己的人应当结婚,因为如这位使徒所说的:“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 与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为妙。” 【《哥林多前书》7:9】。

11. 婚姻对这些人自己而言并不是罪。 只是如果在婚姻与淫乱相比之下选择婚姻,岂不是显得婚姻也是罪,只不过比起淫乱来是小罪而已? 然而使徒所说的话何其清楚,我们能拿什么话来反驳他呢? 他说“她可以做自己想做的事;她若嫁人,也不是犯罪”【《哥林多前书》7:36(和合本此节经文为:“若有人以为自己待他的女儿不合宜,女儿也过了年岁,事又当行,他就可随意办理,不算有罪,叫二人成亲就是了。” ——中译者注)】;又说:“你若娶妻,并不是犯罪;处女若出嫁,也不是犯罪。” 【《哥林多前书》7:28】因而可以肯定,婚姻无罪,这一点不可怀疑。 使徒不认为婚姻是“可宽恕的”事,谁能说,得了“宽恕”的人就没有犯罪,这岂不是荒谬至极? 但他承认性行为是“可宽恕”的事,也就是不只是为了生儿育女,更是因为纵欲而发生的性行为,有时则根本不是为了生儿育女这个目的。 不是婚姻迫使这样的行为发生,而是婚姻使这种行为获得宽恕。 然而前提是它没有过分到妨碍应当为祷告留备的东西,也没有变成违背自然的逆性用处,使徒在论及不洁不敬之人的极端败坏时,对这个话题无法保持沉默。 因为唯有为生儿育女所必不可少的性行为才是无可厚非的,唯有它本身是与婚姻相配的。 那超出这种必然性范围的,就不再是听从理性,乃是随从情欲。 【《罗马书》1:26、27】不过,这与婚姻的特点有关,不是一味强求,而是使它顺从配偶的要求,免得他行淫乱,犯大罪。 但若是双方都被这样的情欲支配,那么他们所行的就完全不是婚姻之事了。 然而,只要他们在纵欲行事时爱的是真诚的东西,而不是虚假的东西,也就是说是婚姻范围的事,而不是无关乎婚姻的事,那么根据使徒权威,他们也可得赦免。 他们在婚姻里犯这样的错,但婚姻并不是唆使他们去行这样的事,而是恳请赦免这样的罪过,只要他们没有远离神的仁慈,能在某些日子禁欲,脱身出来祷告,通过这样的禁欲,如同通过禁食,使他们的祷告得到称赞;或者没有把顺性的用处变为逆性的用处,那样的事行在夫妻之间就更可恶了。

12. 那种顺性的用处,如果超出了婚姻之约,也就是不是为了生育,就妻子来说还可宽恕,妓女却是罪不可赦。 而逆性的事,妓女行了是可恶的,妻子行了就更可恶。 造主的法令是如此大能,世界的秩序是如此伟大,在允许我们使用的事上,就是超越了一定的限度,也远比那些不允许的事更可容忍,即使后者只是越过了一点点,甚至根本没有越过。 因而,在允许的事上,夫妻之间缺乏节制【注:Saint Augustine,Treatises on Marriage and Other Subjects,p. 25(Fathers of the Church,Inc. )译为immoderation。 ——中译者注】是可容忍的,免得情欲爆发演变成不允许的事。 同样,频繁接近妻子的人远比偶然行淫乱的人罪轻。 但是,人想要使用妻子的肢体,妻子却不从,这是比在别的女人身上遭到拒绝更羞愧的事。 因为婚姻的装饰是贞洁的生育,顺服适度情欲的信约,这也是婚姻的功用,就是使徒想方设法捍卫的事物,他说:“你若娶妻,并不是犯罪;处女若出嫁,也不是犯罪。” “让她做自己想做的事;她若出嫁,也不是犯罪。” 【《哥林多前书》7:28、36】人在婚姻内即使是超过节制的界限【注:Saint Augustine,Treatises on Marriage and Other Subjects,p. 16(Fathers of the Church,Inc. )译为immoderate departure。 ——中译者注】,要求过度的性行为,基于以上我所说的理由,也是可宽恕的。

13. 使徒说:“没有出嫁的,是为主的事挂虑,要身体、灵魂都圣洁”,我们不可认为这话隐含这样的意思,一个贞洁(chaste)的基督徒妻子的身体是不圣洁的。 对一切信主的人有话这样说:“岂不知你们的身子就是圣灵的殿吗? 这圣灵是从神而来,住在你们里头的。” 【《哥林多前书》6:19】因而,已婚者的身子也是圣洁的,只要他们彼此信守,并信靠神。 这种圣洁,就是其中一方不信,也不能妨碍它,反倒从它得到恩益,妻子的圣洁使不信的丈夫受益,丈夫的圣洁使不信的妻子受益,使徒保罗就是见证,他说:“不信的弟兄就因着妻子成了圣洁,并且不信的妻子就因着弟兄成了圣洁。” 【《哥林多前书》7:14。 (和合本中“弟兄”译为“丈夫”。 ——中译者注)】然而,未嫁娶的,其圣洁大过嫁娶的,因而其得到的奖赏也是更大的,一个是善,另一个是更大的善,因为她心里只有一个念头,就是怎样使主喜悦。 倒不是说信主的妻子,保守婚姻贞洁的妻子就不挂虑主的事,不想怎样使主喜悦,而是说她肯定会想得比较少,因为她挂虑的是世上的事,想的是怎样使丈夫喜悦。 使徒会这样说她们,在一定意义上,她们发现自己负有婚姻的义务,必须挂虑世上的事,思想怎样使丈夫喜悦。

14. 至于他这是指一切出嫁的女子,还是指非常多几乎可以认为是全部女子,这样的疑问并不是毫无道理的。 因为他论及未嫁处女所说的“没有出嫁的,是为主的事挂虑,要身体、灵魂都圣洁”【《哥林多前书》7:34】并不是指一切未嫁女子,有些寡妇好宴乐,就是正活着的时候也是死的。 【《提摩太前书》5:6】然而,未嫁娶的与已嫁娶的之间有一定分别,并且可以说,各有自己的特点。 那不出嫁,也就是说,不行可行之事,却行各种过犯,奢侈、傲慢、猎奇、唠叨,这样的女人理应为人唾弃;而出嫁的女人只要顺服婚姻生活,没有别的念头,只想怎样使神喜悦,不以编发、黄金、珍珠和贵价的衣裳为妆饰【《提摩太前书》2:8、9】,而是通过有益的谈话,成为表里虔敬的女人,就很少会有人厌恶。 这样的婚姻实在是使徒彼得的诫命里所描绘的。 他说:“你们作妻子的要顺服自己的丈夫。 这样,若有不信从道理的丈夫,他们虽然不听道,也可以因妻子的品行被感化过来,这正是因看见你们有贞洁(chaste)的品行和敬畏的心。 你们不要以外面的编头发、戴金饰、穿美衣为妆饰,只要以里面存着长久温柔、安静的心为妆饰,这在神面前是极宝贵的。 因为古时仰赖神的圣洁妇人,正是以此为妆饰,顺服自己的丈夫,就如撒拉听从亚伯拉罕,称他为主。 你们若行善,不因恐吓而害怕,便是撒拉的女儿了。 你们作丈夫的也要按情理和妻子同住,因她比你软弱,与你一同承受生命之恩的,所以要敬重她,这样,便叫你们的祷告没有阻碍。” 【《彼得前书》3:1-7】这样的婚姻岂能不挂虑主的事,不思想怎样使主喜悦呢? 但这样的婚姻实在不多,谁能否认这一点呢? 因为它们确实很少,所以几乎凡是这样的人都不是为了成为这样的人才结合在一起,而是已经结合在一起之后成为这样的人的。

15. 我们时代有什么样的基督徒摆脱了婚姻的束缚,有能力克制自己,拒斥性行为,认为现在不是“怀抱”之时,而是“不怀抱”之时,如经上所记载的【《传道书》3:5】,不愿选择守童女或寡居的自制,宁愿(既然没有了对人类社会必尽的义务)忍受肉身的痛苦,没有肉身婚姻当然无从谈起(更不要说使徒所宽恕的其他事了)。 但是当欲望作王时,他们应当联合在一起,才可能克服它,而婚姻的纽带一旦系上,就不可解除——当然不系是可以的。 他们拥有彼此信守的婚姻,就要彼此协力上升到更高的圣洁程度;假若不是双方都能这样做,那么能做到的一方不能强求对方像他一样,而要顺服义务,在一切事上都遵守贞洁(chastity)而虔敬的和谐。 但在那些时代,由于我们救恩的奥秘还隐藏在先知的圣礼里面,所以就是那些未进入婚姻的人,也出于生儿育女的职责订姻聘婚,这不是受情欲支配,乃是由虔敬引导,对他们来说,如果可以做出选择,有新约的启示里所给予的选择权利——主说“谁能领受,就可以领受”【《马太福音》19:12】,那么谁也不会怀疑,他们必会认真仔细地领会丈夫如何使用妻子的话,满怀喜悦地预备领受它。 在那样一个男人可以娶几个妻子的时代,丈夫与多位妻子的关系也比现在与一位妻子的关系更贞洁(chastly),我们知道使徒准许这些人做什么事。 【《哥林多前书》7:6】因为那个时代的人致力于生儿育女的事,不是“放纵私欲的邪情,像那不认识神的外邦人”【《帖撒罗尼迦前书》4:5】。 这是多么了不起的一件事,就是今天对许多人来说也是如此,终身禁欲比较容易,而如果结合成婚姻,同时遵守只为生儿育女之故而行房事,那是比较困难的。 诚然,我们有许多弟兄和朋友得了节欲的属天产业,无论是尝试过婚姻生活的,还是完全没有涉及性关系的,这样的人实在是数不胜数。 然而,在我们与他们的亲密交谈中,我们可曾听到有谁,无论是那些现有家室的,还是曾结过婚的,向我们宣称除非为了怀胎生子的缘故,他从未与妻子同过房的? 因而,众使徒都告诫已婚者,这是婚姻所当行的,但准他们行可宽恕的事,或者妨碍祷告的事,婚姻不是迫使他们行,乃是忍受。

16. 假设有这样的事(我不知道是否会发生,宁愿认为它不会发生,但万一发生),一个男人曾有一段时间与情妇苟合,他这样做必只是为了求子,但即便如此,仍然不能说这种苟合比婚姻可取,就是娶了行这种事的女子也比那样做好,因为这样的婚姻是可宽恕的。 我们要考虑到什么是属于正当的婚姻,而不是注重这样的女子,因为她们缺乏对于婚姻应有的自制。 【注:Saint Augustine,Treastises on Marriage and Other Subjects. p. 30(Fathers of the Church,Inc 1955)译为intemperately。 中译文把temperance和continence部译为自制。 ——中译者注】如果每个人都开始不当、无度地使用土地,尽管从他们的果子里拿出大部分作救济物,也不能因此证明这种掠夺行为是正当的。 如果另一人出于贪婪,对自己所继承的或者其他合法得来的财产整天盘算,忧心忡忡,我们不能因此指责公民法为何使他成为合法的财主。 一个暴君即使对臣民非常仁慈宽厚,也不能使他的暴虐悖逆的错误行为成为可称颂的;同样,即使暴君暴怒、残忍,也不能说王权的秩序是该诅咒的。 显然,想要把不义的权利用到义上是一回事,想要利用正当权利干不当之事则是另一回事。 因而所姘的情妇,即使是为了生子,也不能使她们的情妇身份成为合法的:明媒正娶的妻子,即使与丈夫荒淫过度,也不能说她们破坏了婚姻的秩序。

17. 先是有人与人之间不当结合的婚姻出现,然后定出正当的法律,这是显而易见的。 但在我们神的城里,就是从两人,男人与女人最初的结合起,婚姻就带着某种神圣的特点,婚姻一旦在这样的地方开始,就是永恒,除了一方的死,绝不会彼此分离。 尽管若是确证双方或一方不能生育,借婚姻组织起来的家庭就无法存续,但婚姻的纽带始终存在。 所以如今,当夫妇得知他们不会有孩子时,如果彼此分手并与另外人结合,即使是为了生子的缘故,也是不合法的。 他们若是这样做了,就是和那些与他们发生关系的人通奸,因为原来的夫妻之间仍然存在夫妻关系。 显然,在古代,妻子出于好意,纳另一女子,从她得子作为夫妻共同的孩子,这种行为借靠着一方的性行为和精子,但也出于另一方的权利和权力,这在列祖中间是合法的。 至于现在是否还合法,我不想草率下论断。 因为现在已经没有当时那种传宗接代的迫切需要,那时,即使妻子能生育,为了生育更多的子孙,再娶其他妻子也是允许的,而在今天,这当然是不合法的。 各个时代有不同的特点,这种特点对各自时代当行与不当行之事具有巨大的影响力。 如今人若不是情不自禁,难以克制,就不娶妻,这是更值得赞美的行为。 而那时,就是娶好几房。 也无可指责。 其实就那些人来说,若不是那个时代虔敬对他们有另外的要求,他们完全可以克己禁欲。 正如智慧的义人(保罗),情愿离世与基督同在,认为这是好得无比的,但他还是选择进食,以便在肉身里活着,这是为他人使用所必不可少的,这不是出于活在此世的欲望,乃是出于尽职,于人有益的职责。 同样,对古代的圣人来说,行婚姻之事与女子同房,不是出于情欲,乃是出于职责。

18. 食物是人维持生命的必需品,性交是人类繁衍生息的必须行为,两者不是没有一点肉体愉悦,但这种愉悦被降低,通过克制降低到本性之用,而不能变成情欲。 【《订正录》(Retract)b. ii. c. xxii. 2. “这意味着只要对情欲正当使用,恰到好处,它就不再足情欲,正如恶意利用好事是恶,同样,好意利用恶事就是好的。” 】但是,为维系生命有时会吃一些不当食物,为求家族繁衍也会行不当性事,就是淫乱或通奸。 不当食物是肚腹与咽喉的奢侈,不当性行为是出于情欲,不是为了家族。 正如有些人过分贪吃的食物仍属于合法食品,同样,夫妻之间的过分性行为仍属于可宽恕之事。 同样,与其吃拜偶像的食物,不如饿死;与其为传宗接代行不当性事,不如至死膝下无子。 但人不论是生于何等家庭,只要不跟从父母的恶,正当拜神,都应该是正直而可靠的。 因为人的精子,不论出于怎样的人,都是神的造物,尽管有些人使用不当,把结果弄得很糟,但它本身在任何时候都不是恶。 不过,正如通奸者的好子女无法为通奸者辩护,同样,结婚者所生的恶子也不能指控婚姻本身是不当的。 正如新约时代的先祖出于维生之需进食,虽然进食时有肉身上的自然愉悦,但绝不能与那些贪吃祭献之食的人的愉悦,或者那些虽然吃洁净之食,但不守节制【注:Saint Augustine,Treastises on Marriage and Other Subjects,p. 33(Fathcrs of the Church. Inc. 1955)译为immoderately。 ——中译者注】的人的愉悦相提并论。 同样,旧约时代的列祖出于维系种族的职责而同房,然而他们的本性之乐绝不会放任到不合理、非正当的情欲,不能与可恶的淫乱或者夫妻的纵欲相提并论。 诚然,借着同样仁爱的帕子,现在是灵,那时是肉体,为母亲耶路撒冷生子是一项职责,但不同的列祖之所以有不同的工作,这只是时代的不同要求而已。 因而,就是先知,虽然不是按肉体生活,也必须按肉体结合在一起;就是使徒,虽然不是按肉体生活,也当按肉体的需要进食。

19. 如今同样有很多女子,经上的话对她们说:“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哥林多前书》7:9】,这样的女子不可与那时的圣洁女子相提并论,即使是出嫁的。 诚然,婚姻本身在一切民族中都是为了同一个目的,即生儿育女,不论后来的婚姻具有什么特点,它本身就是为了这样的目的建立的,好叫子孙后代出生在适宜而正当的秩序之中。 男人若是情不自禁,就真诚地娶妻结婚,可以说,这是上升到婚姻。 而那些敬虔的人,毫无疑问能够自禁,但由于时代的需要,就在一定程度上下降到婚姻。 由此说来,这两种婚姻,就它们是婚姻来说,因为都是为了生育,都同样是好的。 但这些结婚的人不能与那些娶妻的人相提并论,因为这些人有准许做的事,就是允许有超出生育目的的性行为,这是由于婚姻是正当的,但不是婚姻所固有的。 即使现在能够偶然发现,有人在婚姻里除了行婚姻固有的行为之外,既不追求也不向往其他任何事,他们也不能与那些人相提并论。 因为在这些人,求子的欲望是属肉体的,但在那些人,这种欲望是属灵的,它适应当时的圣礼。 如此,凡是在敬虔里得完全的人,没有人去求子,除非在属灵的意义上;但那时,即使在属肉体的意义上生子,也正是虔敬本身的工作,因为那个民族的生育充满着将来之事的标记,与所预言的神意内在相关。

20. 当然不能由此说,男人可以有几个妻子,女人也可以有几个丈夫,以防万一女人能孕,男人却不育,甚至出于家庭之故也不可以这样。 显然不能这么说,因为根据一条神秘的自然律法,居首位的事物喜欢是独一的,而顺服在下的,不仅可以是一,即一对一,如果自然秩序或社会秩序允许,也可以是多,即一对多,这样并不是不能成就美。 比如没有一个奴仆有多个主人的,唯有一个主人有多个奴仆的。 因而我们不曾读到有圣洁女人同时事奉两个或更多丈夫的,我们所读到的是,在那个民族的社会环境允许,时代目标要求时,有多个女子事奉一个丈夫,因为这并不与婚姻的本性相悖。 我们知道,多个女人都可以从一个男人怀孕,但一个女人不可能同时从多个男人怀孕(这是居首位之事物的权能);就如多个灵魂可以同时顺服一位神,一个灵魂却不能顺服多个神。 因而,灵魂唯有一位真正的神,若有多个神,那就是假神,灵魂就可能行淫乱之事,但这样的事不会有结果,只能是徒劳。

21. 但将来要从众多的灵魂中出现一个城,在这城里,唯有一心一意【《使徒行传》4:32】专对神的,那就是完成在异地他乡的这种旅行之后,我们众人合一的完全状态,届时,众人的思想不会彼此隐藏,任何问题也不会相互对立。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时代的婚姻圣礼已经归结到一夫一妻,因为能得任命做教会的监督的,唯有只作一个妇人的丈夫的人【《提摩太前书》3:2】,否则就是不合法的。 有些人的观点更尖锐,他们认为,在作慕道友或异教徒时有第二个妻子的人也不可任命。 【《提多书》1:6】但这是圣礼问题,不是罪的问题。 在洗礼中,一切罪都已经除去。 使徒既说“你若娶妻,并不是犯罪;处女若出嫁,也不是犯罪”【《哥林多前书》7:28】,又说“她可以做想做的事,若是出嫁,不算犯罪”【《哥林多前书》7:36(和合本此节经文为:“若有人以为自己待他的女儿不合宜,女儿也过了年岁,事又当行,他就可以随意办理,不算有罪,叫二人成亲就是了。” ——中译者注)】,就非常清楚地表明,婚姻不是罪。 只是由于圣礼的圣洁,作为一个女人,虽然是在作为慕道友时遭受了强暴,但洗礼后仍然不可能祝圣为属神的童女。 所以,规定娶妻数目超过一的人不可作监督,这一点也不荒谬,并不是他犯了什么罪,乃是他失去了某种圣礼——不是良善生活所必不可少的,而是传道的任命仪式所特有的记号——所规定的法则。 因而,古代列祖的多妻指明我们将来天下的各教会都要顺服一个丈夫——基督,同样,我们的大祭司,只作一位妻子的丈夫,也表明万民的合一,顺服于一位丈夫——基督,到那时,主要照出暗中的隐情,显明人心的意念;到那时,各人要从神那里得着称赞。 【《哥林多前书》4:5】现如今,争执四起,有些显明,有些隐藏,就是在彼此相爱,要结合为一,在一中联合的人之间,也难免会引起争执;到那时,这一切必然毫无立足之地。 因而,那个时代一夫多妻的婚姻圣礼表明了众多人要在此后顺服于地上万民之神,同样,我们时代一夫一妻的婚姻圣礼也表明我们众人要合一顺服于神,此后要在同一个属天的城里。 因而事奉两个或多个,从而离开还活着的丈夫与别人结合,这在那时是不合法的,在现在也不合法,将来永远都是不合法的。 无论如何,背弃独一神,迷信另一神,这永远是一种恶。 因而,我们的圣徒们甚至没有为了更多人口做据说罗马人加图(Cato)所做的事【注:Cato minor,cf Plutarch. p. 771】,即在有生之年抛弃自己的妻子,去另一人的家里增丁添子。 实在的,在一夫一妻的婚姻里,这圣礼的圣洁比生养众多子孙还要有效。

22. 其实,就是那些只是出于生育的目的——婚姻制度就是为这样的目的建立的——联合成婚姻的人,也不能与列祖相提并论,因为列祖求子孙是以一种完全不同的方式求的。 就如亚伯拉罕,虽然受命杀死自己的儿子,却仍无惧、敬虔,不爱惜自己的独生子,这儿子可是在他极端绝望时领受的,只为他能保存自己的血脉;当他按照神的命令把独生子献上时,神又阻止了他。 这故事留给我们的思考是,我们,至少我们中间克制守节的人,是否可以与那些娶妻的列祖相提并论。 也许有人能胜过他们,但迄今为止我们还没有看到有这样的人能与他们相媲美的。 因为在他们的婚姻中有一种更大的好处,是婚姻本身所没有的;婚姻本身的好处,与自制的好处相比,毫无疑问后者更可取。 但他们从婚姻求子不像现在的人那样是出于义务,而是由于对必死的本性有一定认识,所以要求香火延续,以免人类灭绝。 谁若不承认这是善的,就是对神——一切良善之物的造主,从天上之物到地上之物,从不朽之物到可朽之物的造主一无所知。 若不是出于这种生育意识,连兽类和大部分鸟类也不会合在一起。 讲到鸟类,我们立即想到它们对筑巢的精心,以及与婚姻的某种相似性,合在一起乃是为了生育和哺养。 当然,那些人的思想要圣洁得多,远远超越于可朽者的这种情感,除了对神的敬拜之外,还有贞洁本身,如有些人所理解的,最初结出果子是三十倍。 他们为基督的缘故结婚生子,以便把肉身属神的民与其他民区分开来,甚至神自己也喜悦地命令说,这民在其他民之上,要应验关于他的预言,因为关于将来道成肉身时他要成为哪一民、哪一国的肉身,都已作了预言。 因而这是比我们中间的信徒的贞洁(chaste)婚姻更大的益处,先祖亚伯拉罕在自己的腿股里就知道这一点,他命令仆人把手放在那里,好叫仆人就他儿了要娶的妻子发一个誓。 把手放在某人的腿股下,以天上神的名义发誓【《创世记》24:2-4】,他这样做,不就是表明天上的神将成为那肉身,将从那腿股出来吗? 因而婚姻是好的,而已婚的人,只要他们以更大的贞洁和忠心敬畏神,那便是更好的,尤其是他们按肉身欲求的众子,若能按圣灵来养育,就更是如此了。

23. 尽管律法规定男人与妻子行房事之后要洁净自身,但这并不表明这行为是罪恶的,除非原本允许的事借着宽容变本加厉,成为阻碍祷告的事。 然而,由于律法规定了许多圣礼里的事,和将来之事的影子,就如同无形无状的精子,一旦得到形式就会发育成人的形体,这精子所意指的就是无形体而未开化的生命,人应当借形式和丰富的教义脱离这种无形状态,所以律法规定遗精之后要洁净,作为这种脱离的记号。 同样,睡眠中发生这样的事也不是罪,但律法也规定梦中遗精之后要洁净。 倘若有人认为这应当是罪,认为若不是出于某种情欲(毫无疑问是错误的),就不会遗精,那么请问,难道妇女的月经也是罪吗? 不然,该古老的律法为何规定,要她们赎罪以洁净经血? 这唯一的原因只能是,受孕之后,无形的质料本身就开始协助孕育身体,但在它未得形式、任意流淌时,律法拿它比喻为没有形式规范的灵魂,不适当地流淌,毫无约束。 所以,它规定身体的这种血流要洁净,意指无形的东西应当接受形式。 最后,什么? 死,这难道也是一种罪吗? 或者埋葬死者,这难道不是仁慈的好行为吗? 但就是关于这些情形律法也规定要洁净,当然不是因为它们是罪,死尸本身,虽然生命离开了它,但并不是罪恶的,律法只是拿它表示被义抛弃的灵魂是罪恶的。 【《民数记》19:11】。

24. 我说,婚姻是善的,并且也许有充足的理由驳斥一切污蔑中伤。 但我要问的不是什么样的婚姻,而是什么样的自制,能与圣洁列祖的婚姻相提并论,或者毋宁说,这不是婚姻与婚姻相比,因为对所有必死的人来说,婚姻是任何情况下都同等的恩赐,但使用婚姻的人,就我所看到的,没有一个能与那些在另一种属灵的意义上使用婚姻的人相提并论,所以我们必须探讨是否有什么克制守节的人能与那些已婚的人相媲美。 我看,除非亚伯拉罕不能为了天国的缘故守节不娶(否则,没有人能与他媲美),然而,他为了天国能够无畏地舍弃自己的独生子,而婚姻正是因为子孙的缘故才为人所求!

25. 自制实在是一种美德,不是身体的,乃是灵魂的。 灵魂的美德有时显明在作为中,有时隐藏在习惯里,如殉道的美德,就是通过忍受苦难闪现出来的。 然而,有多少人虽具备这种心灵上的美德,却是没有经历磨难的? 那些隐藏在里面的,存在于神面前的,唯有借着磨难才能在人的面前显现出来,不是为了叫人存在,只是为了叫人知道。 约伯已经大有耐心,神原是知道的,也为此作了见证,但要成为人所知的,则要借着磨难的试探【《约伯记》1:8】;隐藏在里面的东西就是还没有产生、只是借着那些从无创造出来、显现在人面前的事物表现出来的东西。 同样,提摩太肯定有戒酒的美德【《提摩太前书》5:23】,所以保罗不是叫他不要喝酒,而是建议他稍微用点酒,“因你胃口不清,屡次患病”,否则,他就是教他非常糟糕的做法,为了身体的健康,就会丧失灵魂的美德,但因为他的建议与那种美德无损,自制的习惯始终保守在他的灵魂里,所以喝酒对身体唯有产生好处。 正是因为有了这样的习惯,什么时候有需要,什么时候事就成;事若不成,那就是没有需要。 然而,这样的习惯,也就是禁欲不行性事的习惯,他们没有,所以经上有话对他们说:“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 【《哥林多前书》7:9】但有这种习惯的人,经上另有话对他们说:“谁能领受,就可以领受。” 【《马太福音》19:12】也就是说,完全的心可以使用地上的事物,这是实现目的所必不可少的手段,但应当养成这种自制的习惯,免得受制于地上的事物,好叫它需要的时候使用它们,一旦不再需要,就能弃之而去。 人若没有能力使用它们,就不可能把它们用到善上。 对许多人来说,干脆禁欲,不行性事,倒更容易一些,而既要使用它们,又要克制,用得恰到好处,恐怕就比较难了。 但人若不能克制地使用它们,也就不可能明智地使用它们。 论及这种习惯,保罗也说:“我知道怎样处卑贱,也知道怎样处丰富。” 【《腓立比书》4:12】忍受缺乏、卑贱诚然是所有人必不可少的能力,但知道怎样忍受卑贱却是伟人才有的能力。 同样,处丰富,谁不能呢? 但唯有那些不为丰富所败坏的人才知道怎样处丰富。

26.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美德即使不在作为中也仍然保留在习惯中,我举个例子,这个例子没有哪个大公教会的基督徒会有怀疑。 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在真实的肉身里感到饥渴,真实地吃喝,凡是信主的,没有谁会怀疑这是福音书真实的记载。 那么,施洗约翰所有不吃不喝的禁食美德,在主却没有,这是怎么回事呢? “约翰来了,也不吃,也不喝,人就说他是被鬼附着的;人子来了,也吃也喝。 人又说他是贪食好酒的人,是税吏和罪人的朋友。” 【《马太福音》11:18-19】对我们的列祖,主家里的人,就他们以另一种意义使用属地之事物,即性行为来说,人岂不是会对他们说同样的话吗? ——“看,淫乱不洁的人,贪恋女人、情妇的人。” 但在主,尽管他确实没有像约翰那样也不吃,也不喝的,但他不是贪食好酒的人,他自己说得非常清楚而明确:“约翰来了,也不吃,也不喝;人子来了,也吃也喝”。 同样,这些列祖也不是这样的人,虽然现在来了基督的使徒,也不婚,也不育,教外人都说他是巫师;而那时有基督的先知,也嫁娶,也生子,摩尼教徒说他是贪恋女人的人。 然而主说:“智慧之子,总以智慧为是。” 【《马太福音》11:19】他们不明白,禁欲的美德应当存在于灵魂的习惯之中,只是根据不同时代的不同时机,才通过行为表现出来。 就像圣殉道者的忍耐美德也表现在行为中,但其他同样圣洁的人的忍耐则保守在习惯里。 因而,虽然彼得忍受了痛苦,而约翰没有,但他们的忍耐美德并无不同。 同样,约翰没有尝试婚姻,亚伯拉罕结婚生子,但他们禁欲功绩并没有什么不同。 因为不论是前者的独身,还是后者的婚姻,都是战士对基督的侍奉,只是时代不同,所分派的形式不同而已。 当然,约翰的禁欲还表现在行为上,而亚伯拉罕的保守在习惯中。

27. 因而,那个时代,律法——一直延续到宗主教(Patriarchs)时代都如此——规定【《申命记》25:5-10】,不在以色列中生育后代的,要受诅咒,甚至能生育但没有生育的人也要受诅咒。 但自从时候满足【《加拉太书》4:4】之时——那时可以说“谁能领受,就可以领受”【《马太福音》19:12】——以来,直到现在,从现在直到末了,谁若愿意,就作为;谁若不愿意作为,就不要说谎言,说他愿意。 有些人怀着虚枉徒劳的诡计,用滥交来败坏善行【《哥林多前书》15:33】,他们用这种方式对守自制、拒婚姻的基督徒说,那么,你有什么比亚伯拉罕更好的呢? 但请他不要一听到这话就感到不安;他既不可放胆说“更好”,也不可迷失自己的方向,因为他若说自己更善,那不符合事实,他若迷失方向就是没有行正当之事。 他应当说,我确实没有什么比亚伯拉罕更好的,但独身的贞洁比婚姻的贞洁更善;亚伯拉罕使用了一种贞洁,同时保持着两种贞洁的习惯。 他在婚姻里保持贞洁状态,而且他有能力守独身不娶的贞洁,但按那个时代的要求,他不能这么做。 亚伯拉罕得使用婚姻,而我可以比较自在地选择独身,不使用婚姻,因而我比那些因心灵放纵无法像我这样做的人更好;但不比那些由于时代的需要没有像我这样做的人更好。 因为我现在所做的,他们那个时代若是也可以做,就完全可能比我做得更好;而他们所做的,即使现在的情形下可以做,我也不会去做。 或者,如果他感到并知道(自制的美德一直保守在他心灵的习惯里,以防出于某种宗教职责的需要,他得屈尊使用婚姻),自己要成为这样的丈夫,这样的父亲,就像亚伯拉罕那样,那他就要勇敢地对爱找岔子的提问者给予清楚的回答,说,我确实没有在自制这种美德上胜过亚伯拉罕,因为他并非没有这种美德,只是没有表现出来而已,而我也并非拥有他所没有的美德,只是行出了他所没有行出的事。 他应当这样明确地说出来,就算他想要夸口,也不会成为傻瓜,因为他说的是实话。 但他若禁止不说,恐怕有人把他看高了,过于在他身上实际看见听见的【《哥林多后书》12:6】,那他就该从自己身上除去问题的症结,并且不是就人,而是就事情本身回答说,谁若有这样大的能力,就像亚伯拉罕一样了。 当然情形也可能是这样,亚伯拉罕使用了婚姻,他没有使用婚姻,他心里的自制美德倒是小的;使用婚姻但坚守婚姻之贞洁的,心里的自制美德反而是大的。 同样,那未出嫁的女子,所挂虑的是主的事,要身体、灵魂都圣洁【《哥林多前书》7:34】,当她听到那无耻的质问者说,什么,那么你比撒拉更好吗? 她就当坦然回答说,我比那些没有自制美德的人要好,而撒拉,我相信绝不缺乏这样的美德;她按那个时代所需要的方式坚守这种美德,而我不受那个时代制约,所以她在心里保守的美德,我还在自己的身体上行将出来。

28. 我们若是拿事情本身来比较,那绝不会怀疑自制的贞洁比婚姻的贞洁更好,当然两者都是好的;但我们若是比较个体的人,那么有大善的人比有小善的人更好。 再说,有大善的人,也应当有小善,而只有小善的,肯定没有大善。 比如,六十当然包括了三十,但三十并不包括六十。 人所拥有的美德并一定行出来,不是因为缺乏美德,而是因为不同职责的分派;没有找到可怜的人好让他给予仁慈的帮助,这不能说他没有仁慈的美德。

29. 还可以进一步说,在人与人之间比较某一种善是不恰当的。 因为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形,此人有这个,彼人没有这个,却有另一个,并且是被敬为更有价值的。 顺服之善比自制之善更好。 因为我们的圣经权威没有一处责备过婚姻,但对不顺服,却没有一处宣告它是无罪的。 如果我们面前有这样两个人,一个准备永远不出嫁,做处女,但悖逆,而另一个出了嫁,不再是处女,但顺服,那么我们该说哪个更好呢? 我们岂不会说,如果后者是处女,就更值得赞美,前者尽管是处女,却是该责备的? 同样,如果拿醉酒的处女与持重的妻子作比较,谁会说判决不是同样的? 实在的,婚姻与童贞都是善,只是一个更大;而持重与醉酒,以及顺服与顽梗,一个是善,一个是恶。 只要拥有的都是善,就算是较小的善,也比大善与大恶一并拥有更好。 就身体的益处来看,宁愿做个子矮却健康的撒该,不要做魁梧却患热病的歌利亚(Goliah)【《撒母耳记上》中记载的非利士族巨人,为大卫所杀。 ——中译者注】。

30. 显然,正确的做法不是拿各方面悖逆的处女与顺服的妻子相比,而应当是拿不很顺服的与非常顺服的相比,因为婚姻的顺服也是童贞,因而也是善,只是比起童贞的贞洁(virginal chastity)稍逊一筹。 比如,有两个人,一个在顺服之善上大大不如另一个,但在贞洁之善上大大超过另一个,拿他们比较,叫人判断哪个更可取。 那么判断者首先就会拿贞洁本身与顺服相比,因为他知道顺服在一定意义上是一切美德之母。 因而,出于这样的原因,就可能会有无童贞的顺服,因为童贞是属于忠告的事,不是诫律所要求的。 而顺服,我称之为遵守诫律的基础。 因而,可能有顺服诫律但不守身的人,这样的人并非没有贞洁。 因为顺服诫命,不去行淫乱之事,不犯通奸之罪,不被任何不法性行为玷污,这都是与贞洁相关的;凡不遵守这些事的,就是悖逆神的诫命行事,那就完全丧失了顺服这种美德。 但也会有守贞洁却不顺服的,因为女人有可能接受守童贞的忠告,坚守童贞,但怠慢律令,我们甚至知道许多处女多嘴多舌、爱管闲事、醉酒、好打官司、贪婪、傲慢,所有这些都是与律令背道而驰的必致死,甚至夏娃本人,也被悖逆之罪杀死。 因而,不仅顺服比悖逆可取,而且顺服的妻子也比不顺服的处女可取。

31. 那位先祖并非没有妻子,但正是出于这样的顺服预备失去独生儿子【《订正录》第2卷第22章第2节,“我不太赞成这样的说法,因为我们更应当相信,他其实相信儿子将复活,回到他身边,如我们在《希伯来书》里所读到的。” 】,并要亲手杀死他。 我称他为唯一的儿子并不是没有正当理由的,先祖听到主这样对他说:“从以撒生的,才要称为你的后裔。” 【《创世记》21:12】既然他接受这样的命令,那么多久之后他又会听到另一个命令说,他甚至要失去妻子? 所以我们有理由时常这样思考,有些夫妻,禁行一切房事,以如此大的热情接受不再使用允许之事的忠告,却在守诫律上疏忽大意,心不在焉。 我们时代的男男女女有谁能与那些圣洁的列祖列宗生育子孙的美德相提并论呢? 即使前者禁行一切性事,在顺服美德上仍是稍逊一筹的,即使前者在行为中显明出来的美德,那些人并没有在心灵习惯里坚守,他们也是胜人一筹的。 因而让这些人跟从羔羊,男子唱着新歌,如《启示录》里所记载的:“这些人未曾沾染妇女”【《启示录》14:4】,唯一的原因是他们始终是童身。 但这些人也不可因为列祖按照婚姻的样式使用了婚姻(可以这么说),而自己始终是童身,就自认为比他们更好。 就使用婚姻来说,如果借着性行为出现了超出生育之必需的事,那么虽然在一定意义上这是可宽恕的,却已经有了污秽;如果超越行为根本没有引起任何污秽,那又何必宽恕赎罪呢? 如果跟随羔羊的男子没沾染任何污秽,那么他们若不始终是童男,岂不显得奇怪。

32. 因而,全世界全人类的婚姻的益处在于生育,以及对贞洁的信守。 但就属神的百姓来说,还在于圣礼的圣洁,据此,妻子就是被休之后,只要丈夫还活着,就仍然不可以离弃丈夫嫁与别人为妻,即使出于生育的目的也不可这样做。 而生儿育女仍是婚姻发生的唯一原因,即使婚后没有生育,也不能解除婚姻的纽带,除非丈夫或妻子死了。 同样,如果出于组建会众的目的举行了牧师受职仪式,那么即使没有把人组织起来,接受任职仪式的人仍然保留了受职圣礼;如果因为犯错,职位被革除,他也不是没有主的圣礼,因为这是一次性的、终身的圣礼,尽管他还要进而被定罪。 因而婚姻是为了生儿育女而发生,使徒为此作了见证,他说:“我愿意年轻的寡妇嫁人。” 然后就好像有人询问他“为什么?” 他接着说:“生养儿女,治理家务。” 【《提摩太前书》5:14】而以下的话是关于圣洁的信约的,“妻子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丈夫也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妻子。” 【《哥林多前书》7:4】关于圣礼的圣洁又另外有话说:“妻子不可离开丈夫,若是离开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 丈夫也不可离弃妻子。” 【《哥林多前书》7:10-11】因为婚姻是好事,所以所有这些都是好事:子孙、信心、圣礼。 但如今,在这个时代,不是追求属肉体的子孙,乃是借此获得某种永久的自由,摆脱这类事,按照属灵的方式顺服于唯一的丈夫基督,可以肯定,这是更美好,更圣洁的。 也就是说,只要人使用自由得当,如经上所说的,是为主的事挂虑,想怎样叫主喜悦【《哥林多前书》7:32】;也就是说,任何时候都只想着那样的自制,任何事上都不缺乏顺服。 这种美德,作为美德的根基和摇篮(如人们习惯称呼的),显然是普遍存在的,是古代的圣先祖践行的,而禁欲自制则是他们守在心里的习惯。 他们借着顺服成为义的和圣洁的,出于这样的顺服,甚至预备行各样善事,即使受命禁行一切性行为,也照样遵行不误。 对他们来说,只要神一声命令,一个告诫,出于顺服甚至能够杀死自己的独生儿子,而他们使用性事的唯一动机就是生育这样的儿子。 既然如此,那么神若说不可使用性行为,他们要做到又是何等容易呢?

33. 这样的例子足以回答那些异端了,不论他们是摩尼教徒,还是其他错误地指责旧约圣经里的列祖的人,说他们娶了好几个妻子,认为这是表明他们放荡的证据。 我们要让这些异端分子知道,那根本不是罪,既不违背本性,因为他们使用那些女子不是为了放任欲望,而是为了生儿育女;也不背离习俗,因为那时这种做法是通行的;也不违反律令,没有任何法律禁止他们这样做。 而如果不当使用女子,那些经书里就有神圣句子审判他们,或者整个文本都要把他们放在我们面前,定他们的罪,叫我们避而远之,不可与之同流合污。

34. 对于我们中那些娶了妻的人,我们极力建议,不可用他们自己的软弱来论断圣洁的列祖,如使徒所说的,他们自己度量自己,用自己比较自己【《哥林多后书》10:12】,因而不明白灵魂具有多大的力量,事奉公义,拒斥私欲,不接受诸如此类的属肉体的念头,或者容忍它们滋长、超越生育之界限,恣情纵欲,超越自然的秩序、习俗的做法及律法的规定。 正是出于这样的原因,人才对那些先祖生出这样的怀疑,因为他们自己是出于纵欲才选择婚姻,就是在使用妻子上毫无自制。 然而,让自制的人,不论是死了妻子的男人,还是死了丈夫的妻子,或者夫妻双方彼此同意,发誓向神守节,知道对他们实在有比婚姻贞洁所要求的更大的报偿。 但就圣先祖的婚姻来说,因为他们是照着预言的方式结合的,根本不追求性行为本身,只是为了求子;其实也完全不是为了子孙本身,而是为了推进此后基督在肉身里的到来,所以人不仅不可以根据自己的目的鄙视他们,而且要毫不犹豫地认为他们比他自己的目的更好。

35. 我们首先要告诫真正童贞、献身于神的童男童女,要注意必须同时以极大的谦卑保护他们在地上的生命,知道他们所发誓的东西有多少是属天上的。 因而经上有话说:“不论你有多大,都要在一切事上多降卑自己。” 【《便西拉智训》3章18节】论说他们的伟大是我们的事,他们自己则应心存大谦卑。 因而,除了某些人之外,那些圣洁的先祖虽然嫁娶,却比这些没有嫁娶的人更善,所以,这些没有嫁娶的人如果嫁娶,那就更加不能与之相提并论了。 但是他们可以相信,他们在自制美德上超越于这个时代的其他人,不论是嫁娶了的人,还是尝试过婚姻的人;不是亚拿对苏珊娜的那种超越,而是马利亚对她们两人的超越。 我是在说与肉体的圣洁本身相关的东西,谁不知道,马利亚所有的不就是这样的美德吗? 因此让他们在这个高尚的目标之外再加上适当的行为,好叫他们确确实实地拥有胜过一切的奖赏。 要知道这样一个真理,他们以及一切忠心的,主所爱的,被拣选的基督的肢体,有些从东边来,许多从西边来,虽然各人所做的工不同,彼此闪耀的荣光也不同,但这伟大的恩赐要同样地给予他们,叫他们在天国里与亚伯拉罕、以撒和雅各一同坐席。 【《马太福音》8:11】亚伯拉罕、以撒和雅各作丈夫和父亲,不是为这个世界,乃是为基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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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论婚姻的益处 1. 因为每个人都是人类的一部分,人的本性具有一定社会性,还拥有友谊的力量,一种伟大而合乎本性的善,因此神决定从一人造出众人,好叫他们不仅通过种族的相似性,还要通过亲属纽带保守在自己的社会里。 人类社会的第一种自然纽带就是夫妻。 神造他们不是分别造,然后把他们联合起来,似乎把两个不同的东西合在一起;神造他们乃是从一个造出另一个,还在肋旁立有标记,表示她从这里出来形成,这是合一的力量所在。 【《创世记》2:21、22】因为他们是肩并肩彼此联合的,一同朝着同一个方向行。 然后,有了父母与孩子的亲属关系,孩子是两性结合的唯一尊贵的果子,不是男女合一的果子。 因为即使没有这样的两性结合,也应存在两种性别的关系,这是一种友好并真正的联合,一者管制,另一者顺服。 2. 对于第一对人(first men),神早已祝福他们,说:“要生养众多,遍满地面。” 【《创世记》1:28】然而,鉴于他们犯罪后身体成为必死的,而只有在必死的身体之间才有两性的结合,由此,如果他们没有犯罪,他们能繁衍后裔吗? 关于这个问题存在几种不同的看法,如果我们要一一检查,看哪一种更符合神的圣经真理,那得花很多
篇幅,所以,我们现在没有必要对此详尽探讨,提出明确的观点。 诚然,他们若没有犯罪,就不会有两性结合,但是他们是否会以另外某种方式生儿养女,从全能的造主得恩赐? 因为他也是从无造出他们的,他能在童女的肚腹里形成基督的肉身,(甚至可以对不信主的人说)他能让蜜蜂没有性爱而得后代。 或者许多事情都是照着比喻和奥秘的方式说的,我们对经上所记的话“遍满地面,治理这地”要从另外的意义上去理解,也就是说,是指生命和力量的完全和成就,因而对“生养众多”要理解为心灵的进步,美德的丰富,如《诗篇》里所说的,“你们要多多加增我的灵魂和美德”【《诗篇》88:3(七十士译本)】。 至于后代子孙,并没有赐给人,只是由于犯罪,此后就必然有死亡和离世。 或者这两人的身体并没有一开始就造成属灵的,而是属血气的,好叫它借着顺服的功课在后来变成属灵的,得着不朽,不是死后得着。 死是由于魔鬼的恶意引入世界的,是对罪的惩罚;乃是经历那种变化后得着——使徒指明了这种变化,他说:“以后我们这活着还存留的人必和他们一同被提到云里,在空中与主相遇。” 【《帖撒罗尼迦前书》4:17】——由此,我们就可以明白第一对人的身体在最初形成时是必死
的,但如果他们没有犯罪,就不会死。 神曾以死来告诫他们,他甚至可以用伤痛来告诫,因为身体是容易受伤的,但若不是他们行了神所禁止的事,他们的身体连伤痛也不会受。 因而,即使通过性的结合,使这样的身体得以代代相传,繁衍到某个数目,也不会变老,或者要变老,也不会有死亡,直到地上满了这有福的人口。 须知,就连以色列人的衣服,神也让它们保持完好,四十年没有穿破【《申命记》29:5】,更何况人的身体。 只要遵守他的诫命,他更要让它们保守最幸福的性情,最稳定的状态,直到它们变得更好,不是通过人的死——那是灵魂抛弃身体——而是通过一种有福的变化,从必死的变成不死的,从属血气的变成属灵的。 关于这些观点,孰是孰非,或者是否还有另一种或另一些观点可以从这些话里引申出来,这是需要花很长时间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3. 现在我们只说,根据这种有生有死的状态——这是我们所知道的,也是我们被造时的状态——男女的婚姻结合是有一定益处的。 圣经这样规定这种协议,只要丈夫还活着,妻子就不可离开丈夫再婚。 同样,丈夫也不可离开妻子再娶,除非妻子死了离开了他。 因而,关于婚姻的益处,主也在福音书里有所证实,不仅因为他禁止人休妻
,除非因为淫乱的缘故【《马太福音》19:9】,而且因为他被请去赴婚宴【《约翰福音》2:2】,所以有充分的理由问为何婚姻是一件好事。 在我看来,这不只是因为生儿育女,还因为自然社会本身需要性别差异。 否则,就老年夫妻来说,就不能称之为婚姻,尤其是那些失去了子女,或者不曾生育的人。 事实上,就是老年人的婚姻也是好事,尽管男女之间的性的热情已经衰退,然而夫妻之间遵守贞洁之律,生活照样朝气蓬勃。 越是良善的夫妻,就越早彼此协定要在性行为上守节,他们不是等到想做却没有能力做之后,无奈作罢,只能如此,而是在有能力做的时候就立志不做,这样的守节是值得赞美的事。 因而,人要对荣誉、两性之间的彼此事奉保持良好信心,尽管双方的肢体已经衰弱,几乎像尸体,然而灵魂的肢体更好地联合在一起,贞洁【注:也许是“慈爱”。 】一如既往,越能经受考验就越纯洁,越能保持平静就越安全。 婚姻也有这样的好处,属肉体的或青春的纵,欲,虽然是不好的,但婚姻可以把它真诚地用到生育儿女上,这样,婚姻的结合就不啻是把邪恶的情欲转化为某种善事。 其次,经过父爱母爱的锤炼,这种情欲得到抑制,只是以比较温和的方式蔓延。 因为炽热的情欲之中加入
了某种严肃性,当夫妻彼此结合时,他们记着自己是要为人父母的。 4. 还有,夫妻之间彼此负有义务,即使他们在要求这份义务时多少有点过分放纵,相互之间的忠信依然是一样的。 使徒对这种忠信赋予高度的权利,甚至称之为“权柄”,说:“妻子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丈夫也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妻子。” 【《哥林多前书》7:4】违反这种忠信便被称为通奸,无论是受自己欲望的激发,还是接受别人的诱惑,任何一方与他人发生性行为都是违背了婚姻协约,由此忠信破灭了。 这样的忠信,即使是在属身体的事上,低级的事上,对灵魂也有莫大的益处,因而可以肯定,它应该甚至比身体的健康更可贵,就是我们此生的生命也包含在那里面。 尽管与大量金子相比,一点糠秕算不得什么,但若能在糠秕这样的小事上也保持忠信,正如在大事上一样,那么忠信并不因为被保守在小事上而减少分量。 当人把忠信用来犯罪的时候,我们若还称之为忠信,岂不显得奇怪? 不论它是何种信心,如果行出来的行为也反对它,那就更糟了。 唯有因此把它完全抛弃。 才可能回到真正而适当的忠信上来。 也就是说,纠正悖逆的意志,罪才可能得到改正。 就如同有人因为独自无法实施抢
劫,于是就找一个同伙共同犯罪,与他定下协议,一同干,共同分赃。 但等到恶事做了之后,就把所得赃物独吞了,另一个就恼怒,抱怨说,他没有守信。 然而,当他抱怨的时候,他应当想一想,他既然觉得那人在共同犯罪中不守信用是多大的不义,那他自己岂不更应当过良善生活,守人类社会的信约,不可行不义,实施抢劫。 当然,前者因为在两方面都是个毫无信用的人,必然被论断为更可恶的。 不过,假设他对他们所行的恶事感到很难过,因而不愿意与一同犯罪的伙伴分赃,以便能把东西如数还给那被抢劫的人,那么谁能说他是无信之人? 就是毫无信心的人也不能说他是无信的。 同样,一个妻子若是破坏婚姻信约,却与奸夫守信约,自然是邪恶的,但如果与奸夫也不守信,那就更坏了。 再进一步说,如果她忏悔自己的罪,摒弃一切奸淫之约和决心,重守婚姻的贞洁,那么我想,就连奸夫本人也不会认为她是失信的人,若还有谁认为她是这样的人,那倒是奇怪的事。 5. 人们常常提出的还有这样一个问题,当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男人不是女人的丈夫,女人也不是男人的妻子,他们走到一起,不是为了生儿育女,只是由于放纵情欲,追求性快乐,两人之间若有这种信约,男人不与别的女人有性关
系,女人也不与别的男人来往,那么这种关系是否可以叫做婚姻。 也许这种关系可以称为婚姻,这不是毫无理由,只要双方有这种至死不渝的决心,而且如果他们虽然不是为了生儿育女走到一起,但也不拒斥,因而有了孩子也不会不欢迎他出来,更不会借用某种罪恶的手段不让他出生。 但如果这两个条件都不符合,或者其中一个不是这样,那我就不知道还能不能称之为婚姻了。 须知,如果一个男人在一段时间对什么女人都有好感,直到找到另一个他认为可敬的、相配的人娶她为妻,那么在他心里他就是一个淫乱者,不是与他想要找到的女子行淫,而是与那听他谎话连篇、以便不娶其为妻的女子行淫。 同样,她本人知道这一点,却愿意与那个与她没有夫妻之约的男人交往,当然也是行了不洁之淫事。 但如果她对他守床笫之约,在他娶妻之后,自己也没有结婚的想法,于是准备完全禁欲,那么我可能不会轻率地称她为奸淫者。 但人若知道她与某个不是她丈夫的男人有过性关系,谁能说她没有犯罪呢? 再进一步假设,如果就她本人而言,与人发生性关系没有别的愿望,只是想要孩子,为此对无关生育的事虽然不情愿却仍然一一忍受,那么可以说有许多中老年妇女还不如她,她们虽然不能说是淫乱者,却迫使丈
夫——大部分丈夫原是想要守节——满足肉体的自然需要,但不是出于生育的欲望,而是出于炽热的私欲,纵情利用她们的这种权利。 然而,对她们来说,这件事,就是结了婚这件事,实在是件好事,正是因为结了婚,使欲望得到了法律的约束,不会无法无天地在野外肆虐。 肉体本身是软弱的,无法自我约束,但婚姻的信约是不能解除的。 肉体本身会受到纵欲的侵扰,但婚姻是贞洁生育的一种方式。 尽管利用丈夫满足淫欲的目的是羞耻的想法,但除了丈夫不愿有别的性关系,除了与丈夫生儿育女,不为别人生养,这是可敬的。 还有些男人不节制【注:Saint Augustine,Treatses on Marriage and Other Subjects,p. 16(Fathers of the Church,Inc. )译为immodest。 ——中译者注】到这样的程度,就是在妻子怀孕期间也不放过。 因而,结了婚的人彼此之间无论行什么放纵的、可耻的、卑鄙的事,都是人的罪过,不是婚姻的过错。 6. 再者,就肉体的情欲比较强烈的情形来说,使徒没有用命令来禁止它们,而是允许它们,除了为生儿育女之外也可以有性行为。 尽管恶习驱使他们如此纵欲,
但婚姻能防止他们做出淫乱或通奸之事。 也不足说纵欲是因为有了婚姻,而是说因为婚姻这样的事可得赦免。 因而结了婚的人彼此之间不仅有性关系本身的信约,就是为了生儿育女,这是人类在这必死状态中最初的关系,而且在一定意义上,还有担当彼此的软弱这种相互义务,以避免非法的性行为。 因而,虽然一方喜欢恒常守节,但若不是彼此同意,就不可这样做。 就此而言,“妻子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丈夫也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妻子。” 【《哥林多前书》7:4】同样,男人求婚姻,女人找丈夫,即使不是为了生儿育女,而是由于软弱和不能自制,两人一旦结合,就不能彼此否认,免得他们因为双方或一方的不能自制,在撒但的试探下陷入可恶的淫乱之中。 为了生儿育女的婚姻关系没有错;为了满足情欲,但只是与丈夫或妻子发生性关系,虽然有错,却情有可原,而通奸或淫乱那是致命的错误。 就此而言,克制自己,不行任何性行为,实在是比婚姻中的性关系,也就是为了生育而发生的性关系更好的。 也就是说,自制是大德,尽婚姻的义务也毫无过错,超越生儿育女所必需的性行为也不算严重过错,但行淫乱或通奸之事则是要受到惩罚的罪行。 已婚者在求贞洁时要小
心谨慎,免得为自己求更大的荣耀,却导致另一半被定罪。 “凡休妻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叫她作淫妇了。” 【《马太福音》5:32】婚姻之约意味着某种神圣之事的开始,就是分离也不能使之失效,所以只要丈夫还活着,妻子被他休弃,万一她与另一男人结婚,她就犯了奸淫;而休她的丈夫则是这一恶行的罪魁祸首。 7. 令我疑惑的是,如果妻子淫乱,就可以休了她。 她既已被休,就可以再嫁。 圣经在这个问题上引发了难点,因为使徒说,根据主的吩咐,妻子不可离开丈夫,若是离开了,也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大和好。 【《哥林多前书》7:10,11】没错,若不是丈夫犯了淫乱,妻了不可离开他,与别人再婚,免得她的离开,使原本不是淫乱者的丈夫犯淫乱罪,她就是祸因。 她也可能因为丈夫变得可以忍受,或者已经改过自新,而与他重修于好。 但我不明白,为何妻子若是犯了淫乱罪,丈夫就可以休妻再娶,而丈夫若是淫乱者,妻子离开他却不可以再嫁。 事实上,已婚男女的婚姻纽带非常坚固,虽然它是因为生儿育女的缘故连在一起的,但就是为了生育的原因也不能解除。 尽管男人有能力休了不能生育的妻子,再娶一个女人生子,然而,这是不允许的。 如今在我们的时代
,遵行罗马的惯例,谁也不可结多次婚,不可有多妻的生活。 可以肯定,假若丈夫或妻子离开淫乱的对方之后,丈夫可以再娶,妻子可以再嫁,那就很可能会生出更多的人口来。 然而,既然神圣律法规定,这样做是不允许的,试想,有谁能比这律法教他更深切地知道,如此强大的婚姻之约究竟意味着什么? 倘若它不是为人的这种软弱必死状态采取了某种更大的圣礼,只要人企图抛弃它,解除它,就会受到坚决的惩罚,若不是这样,我绝不会认为它会有如此巨大的益处。 既然婚姻之约并没有因为离婚的介入而失效,那么夫妻就是分手之后,也仍然是婚约中的双方。 也就是说,即使离婚之后,无论是妻子另嫁,还是丈夫再娶,都是与新人一同犯了淫乱罪。 然而,除了在我们神的城中,在他的圣山上,其他地方关于妻子的情形并非如此。 【《诗篇》48:1】外邦人的律法不是这样规定的,这谁人不知,哪个不晓? 在他们,只要离了婚,无论是妻子还是丈夫,都可以与自己所愿的人再婚,人不觉得这有什么冒犯之处。 由于以色列人心硬,摩西似乎也曾允许类似于这种习俗的事存在,写休书打发妻子离开夫家,再嫁别人。 【《申命记》24:1】在这个问题上,对于休妻显然更多的是指责,而不是赞同【
《马太福音》19:8】。 8. 因而,“婚姻,人人都当尊重,床也不可污秽。” 【《希伯来书》13:4】我们称之为善,不是因为把它与淫乱相比而言的,否则,恶就有两种,只不过后一种更大;或者淫乱也成为一种善,因为与通奸相比,它还好一点,通奸是更大的恶,因为背弃婚姻比与妓女行淫更可恶。 按此类推,通奸也可以成为善,因为乱伦比它更恶——与母亲同房当然比与别人的妻子行淫更可恶。 等我们推到了那些事,那些如使徒所说的“提起来也是可耻的”【《以弗所书》5:12】事,那些恶到极点的事,与此相比,其他一切事都可以说是善的。 但谁会相信这种无稽之谈? 因而,不能说婚姻与淫乱是两种恶,只是后者更恶,而要说婚姻与自制是两种善,只是后者更善。 正如不能说暂时的健康和疾病是两种恶,后者更恶,而要说健康与不朽是两种善,后者是更高的善。 同样,不能说知识与虚妄是两种恶,后者更恶,而应说知识与仁爱是两种善,仁爱是更高的善。 因为如使徒所说的,“知识也终必归于无有”,只是现在还必不可少,而“爱是永不止息”。 【《哥林多前书》13:8】因而这世人的生育,因婚姻而来的事,也必归于无有,而摆脱一切性行为的自由既是此世天使般的作
为,也将持续到永远。 正如义人进食比渎神者禁食更好,同样,忠贞者的婚姻高于不敬者的独身。 然而就前者而言,不是说进食比禁食可取,而是说公义胜过渎神。 同样,在这里,不是婚姻比独身好,而是说守信比不敬好。 因为义人在必要的时候进食,目的在于:作为良善的主人,他们要给予自己的奴仆,即身体正当应得的东西。 但渎神者禁食则是为了事奉魔鬼。 同样,忠诚的人结婚是为了能够与丈夫一同贞洁,但不敬的人守身却是为了行淫事,远离真正的神。 因而,马大(Martha)服侍圣徒,她所行的事是善的,但她的姐妹马利亚(Mary)坐在主脚边听神的道,这是更善的。 因而我们赞美苏姗娜(Susanna)贞洁的婚姻【《苏姗娜传》第22,23节】,却把寡妇亚拿的善【《路加福音》2:37】列在她之前,而童女马利亚的善就更是大得多。 【《路加福音》1:27、28】凡用自己的财产服侍基督及其门徒的人,他们所行的事是善的,但那些舍弃一切财产,以便更自由地跟随主的人更善。 但就这两种善来说,不论这两种善是什么,或者不论马大和马利亚所行的事是什么,若没有前者的善被超越、被抛弃,就不可能成就后者更大的善。 由此我们必须明白,我们不可认为
婚姻是恶,因为若没有婚姻,就不可能成就寡妇的贞洁,童女的纯洁。 因此马大所行的并非恶事,因为她姐妹若不超越它,就不可能成就更善的事。 接纳义人或先知进家里也不是恶,因为立志跟从基督到底的人为要做得更好,甚至连家也不应当有。 9. 没错,我们必须认为,神所给予我们的事物,有些是以其自身为目的的,比如智慧、健康、友谊;有些是为获得其他东西所必不可少的,比如学习、饮食、睡眠、婚姻、性爱。 这些事物中,有的是获得智慧所必不可少的,比如学习,有的是为了健康的目的,比如饮食和睡眠,还有的是为了建立友谊,比如婚姻或性爱。 婚姻是维系人类的繁衍生息,而友谊则是一种大善。 因而,这些为达到其他目的而必不可少的事物,人若不是出于其特有目的使用它们,就会成为罪,只不过有些情形是轻罪,可以原谅,有些情形则是重罪,要受到惩罚。 但人若出于这样的目的使用它们,就会适得其用。 这样说来,对于不是迫切需要它们的人,就应当不使用它们,这样做是更好的。 当我们有需要时,就希望获得它们,这不是坏事,但我们若连想也不想它们,那就是更大的善,因为我们若不把它们视为必不可少的,就处于一种更善的状态。 由此而言,结婚是好事,因为生
养儿女,治理家务;但不结婚更好,因为不求这样的事,只求人与人之间的友谊本身,这是更大的善。 按人类现在的状态(其他人往往情不自禁,不仅把大量精力放在婚姻上,有许多人甚至还肆无忌惮地三妻四妾,但良善的造主要从他们的恶里产生出善的结果),不会没有众多的子孙,大量的后代,所以更要追求圣洁的友谊。 由此看来,在人类最初时候,我们结合起来主要是为了繁衍神的子民,借着他们使万民的王和救主得到预表并降生。 利用婚姻的这方面好处乃是圣徒的职责,不是追求婚姻本身,而是把它看作实现别的目的的必要手段。 然而现在,为了开始追求圣洁而纯真的团契,世界各地,各族各民中盛行一种属灵的亲属关系,就是那些只为了传宗接代的缘故谈婚论嫁的人也得到告诫说,他们更应当利用自制,它的益处更大。 10. 但我知道有人会嘟哝说:如果所有人都禁欲,没有任何性行为,那么人类将如何存续? 倘若所有人都这样,全在爱里,“这爱是从清洁的心和无亏的良心、无伪的信心生出来的”【《提摩太前书》1:5】,那么神的城将会更快地成就,世界的末时就会更快地到来。 显然,当使徒说“我愿意众人像我一样”【《哥林多前书》7:7】时,他所论及的不就是这个主题吗?
他还有一段话说:“弟兄们,我对你们说,时候减少了。 从此以后,那有妻子的,要像没有妻子;哀哭的,要像不哀哭;快乐的,要像不快乐;置买的,要像无有所得;用世物的,要像不用世物;因为这世界的样子将要过去了。” 接着又说:“没有娶妻的,是为主的事挂虑,想怎样叫主喜悦;娶了妻的,是为世上的事挂虑,想怎样叫妻子喜悦。 妇人和处女也有分别。 没有出嫁的,是为主的事挂虑,要身体、灵魂都圣洁;已经出嫁的,是为世上的事挂虑,想怎样叫丈夫喜悦。” 【《哥林多前书》7:29-34】因而在我看来,那些在此世不能克制自己的人应当结婚,因为如这位使徒所说的:“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 与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为妙。” 【《哥林多前书》7:9】。 11. 婚姻对这些人自己而言并不是罪。 只是如果在婚姻与淫乱相比之下选择婚姻,岂不是显得婚姻也是罪,只不过比起淫乱来是小罪而已? 然而使徒所说的话何其清楚,我们能拿什么话来反驳他呢? 他说“她可以做自己想做的事;她若嫁人,也不是犯罪”【《哥林多前书》7:36(和合本此节经文为:“若有人以为自己待他的女儿不合宜,女儿也过了年岁,事又当行,他就可随意办理,不算有罪,叫
二人成亲就是了。” ——中译者注)】;又说:“你若娶妻,并不是犯罪;处女若出嫁,也不是犯罪。” 【《哥林多前书》7:28】因而可以肯定,婚姻无罪,这一点不可怀疑。 使徒不认为婚姻是“可宽恕的”事,谁能说,得了“宽恕”的人就没有犯罪,这岂不是荒谬至极? 但他承认性行为是“可宽恕”的事,也就是不只是为了生儿育女,更是因为纵欲而发生的性行为,有时则根本不是为了生儿育女这个目的。 不是婚姻迫使这样的行为发生,而是婚姻使这种行为获得宽恕。 然而前提是它没有过分到妨碍应当为祷告留备的东西,也没有变成违背自然的逆性用处,使徒在论及不洁不敬之人的极端败坏时,对这个话题无法保持沉默。 因为唯有为生儿育女所必不可少的性行为才是无可厚非的,唯有它本身是与婚姻相配的。 那超出这种必然性范围的,就不再是听从理性,乃是随从情欲。 【《罗马书》1:26、27】不过,这与婚姻的特点有关,不是一味强求,而是使它顺从配偶的要求,免得他行淫乱,犯大罪。 但若是双方都被这样的情欲支配,那么他们所行的就完全不是婚姻之事了。 然而,只要他们在纵欲行事时爱的是真诚的东西,而不是虚假的东西,也就是说是婚姻范围的事,而不是无关乎婚姻的
事,那么根据使徒权威,他们也可得赦免。 他们在婚姻里犯这样的错,但婚姻并不是唆使他们去行这样的事,而是恳请赦免这样的罪过,只要他们没有远离神的仁慈,能在某些日子禁欲,脱身出来祷告,通过这样的禁欲,如同通过禁食,使他们的祷告得到称赞;或者没有把顺性的用处变为逆性的用处,那样的事行在夫妻之间就更可恶了。 12. 那种顺性的用处,如果超出了婚姻之约,也就是不是为了生育,就妻子来说还可宽恕,妓女却是罪不可赦。 而逆性的事,妓女行了是可恶的,妻子行了就更可恶。 造主的法令是如此大能,世界的秩序是如此伟大,在允许我们使用的事上,就是超越了一定的限度,也远比那些不允许的事更可容忍,即使后者只是越过了一点点,甚至根本没有越过。 因而,在允许的事上,夫妻之间缺乏节制【注:Saint Augustine,Treatises on Marriage and Other Subjects,p. 25(Fathers of the Church,Inc. )译为immoderation。 ——中译者注】是可容忍的,免得情欲爆发演变成不允许的事。 同样,频繁接近妻子的人远比偶然行淫乱的人罪轻。 但是,人想要使用妻
子的肢体,妻子却不从,这是比在别的女人身上遭到拒绝更羞愧的事。 因为婚姻的装饰是贞洁的生育,顺服适度情欲的信约,这也是婚姻的功用,就是使徒想方设法捍卫的事物,他说:“你若娶妻,并不是犯罪;处女若出嫁,也不是犯罪。” “让她做自己想做的事;她若出嫁,也不是犯罪。” 【《哥林多前书》7:28、36】人在婚姻内即使是超过节制的界限【注:Saint Augustine,Treatises on Marriage and Other Subjects,p. 16(Fathers of the Church,Inc. )译为immoderate departure。 ——中译者注】,要求过度的性行为,基于以上我所说的理由,也是可宽恕的。 13. 使徒说:“没有出嫁的,是为主的事挂虑,要身体、灵魂都圣洁”,我们不可认为这话隐含这样的意思,一个贞洁(chaste)的基督徒妻子的身体是不圣洁的。 对一切信主的人有话这样说:“岂不知你们的身子就是圣灵的殿吗? 这圣灵是从神而来,住在你们里头的。” 【《哥林多前书》6:19】因而,已婚者的身子也是圣洁的,只要他们彼此信守,并信靠神。 这种圣洁,就是其中一方不
信,也不能妨碍它,反倒从它得到恩益,妻子的圣洁使不信的丈夫受益,丈夫的圣洁使不信的妻子受益,使徒保罗就是见证,他说:“不信的弟兄就因着妻子成了圣洁,并且不信的妻子就因着弟兄成了圣洁。” 【《哥林多前书》7:14。 (和合本中“弟兄”译为“丈夫”。 ——中译者注)】然而,未嫁娶的,其圣洁大过嫁娶的,因而其得到的奖赏也是更大的,一个是善,另一个是更大的善,因为她心里只有一个念头,就是怎样使主喜悦。 倒不是说信主的妻子,保守婚姻贞洁的妻子就不挂虑主的事,不想怎样使主喜悦,而是说她肯定会想得比较少,因为她挂虑的是世上的事,想的是怎样使丈夫喜悦。 使徒会这样说她们,在一定意义上,她们发现自己负有婚姻的义务,必须挂虑世上的事,思想怎样使丈夫喜悦。 14. 至于他这是指一切出嫁的女子,还是指非常多几乎可以认为是全部女子,这样的疑问并不是毫无道理的。 因为他论及未嫁处女所说的“没有出嫁的,是为主的事挂虑,要身体、灵魂都圣洁”【《哥林多前书》7:34】并不是指一切未嫁女子,有些寡妇好宴乐,就是正活着的时候也是死的。 【《提摩太前书》5:6】然而,未嫁娶的与已嫁娶的之间有一定分别,并且可以说,各有自己的特
点。 那不出嫁,也就是说,不行可行之事,却行各种过犯,奢侈、傲慢、猎奇、唠叨,这样的女人理应为人唾弃;而出嫁的女人只要顺服婚姻生活,没有别的念头,只想怎样使神喜悦,不以编发、黄金、珍珠和贵价的衣裳为妆饰【《提摩太前书》2:8、9】,而是通过有益的谈话,成为表里虔敬的女人,就很少会有人厌恶。 这样的婚姻实在是使徒彼得的诫命里所描绘的。 他说:“你们作妻子的要顺服自己的丈夫。 这样,若有不信从道理的丈夫,他们虽然不听道,也可以因妻子的品行被感化过来,这正是因看见你们有贞洁(chaste)的品行和敬畏的心。 你们不要以外面的编头发、戴金饰、穿美衣为妆饰,只要以里面存着长久温柔、安静的心为妆饰,这在神面前是极宝贵的。 因为古时仰赖神的圣洁妇人,正是以此为妆饰,顺服自己的丈夫,就如撒拉听从亚伯拉罕,称他为主。 你们若行善,不因恐吓而害怕,便是撒拉的女儿了。 你们作丈夫的也要按情理和妻子同住,因她比你软弱,与你一同承受生命之恩的,所以要敬重她,这样,便叫你们的祷告没有阻碍。” 【《彼得前书》3:1-7】这样的婚姻岂能不挂虑主的事,不思想怎样使主喜悦呢? 但这样的婚姻实在不多,谁能否认这一点呢? 因
为它们确实很少,所以几乎凡是这样的人都不是为了成为这样的人才结合在一起,而是已经结合在一起之后成为这样的人的。 15. 我们时代有什么样的基督徒摆脱了婚姻的束缚,有能力克制自己,拒斥性行为,认为现在不是“怀抱”之时,而是“不怀抱”之时,如经上所记载的【《传道书》3:5】,不愿选择守童女或寡居的自制,宁愿(既然没有了对人类社会必尽的义务)忍受肉身的痛苦,没有肉身婚姻当然无从谈起(更不要说使徒所宽恕的其他事了)。 但是当欲望作王时,他们应当联合在一起,才可能克服它,而婚姻的纽带一旦系上,就不可解除——当然不系是可以的。 他们拥有彼此信守的婚姻,就要彼此协力上升到更高的圣洁程度;假若不是双方都能这样做,那么能做到的一方不能强求对方像他一样,而要顺服义务,在一切事上都遵守贞洁(chastity)而虔敬的和谐。 但在那些时代,由于我们救恩的奥秘还隐藏在先知的圣礼里面,所以就是那些未进入婚姻的人,也出于生儿育女的职责订姻聘婚,这不是受情欲支配,乃是由虔敬引导,对他们来说,如果可以做出选择,有新约的启示里所给予的选择权利——主说“谁能领受,就可以领受”【《马太福音》19:12】,那么谁也不会怀疑,他
们必会认真仔细地领会丈夫如何使用妻子的话,满怀喜悦地预备领受它。 在那样一个男人可以娶几个妻子的时代,丈夫与多位妻子的关系也比现在与一位妻子的关系更贞洁(chastly),我们知道使徒准许这些人做什么事。 【《哥林多前书》7:6】因为那个时代的人致力于生儿育女的事,不是“放纵私欲的邪情,像那不认识神的外邦人”【《帖撒罗尼迦前书》4:5】。 这是多么了不起的一件事,就是今天对许多人来说也是如此,终身禁欲比较容易,而如果结合成婚姻,同时遵守只为生儿育女之故而行房事,那是比较困难的。 诚然,我们有许多弟兄和朋友得了节欲的属天产业,无论是尝试过婚姻生活的,还是完全没有涉及性关系的,这样的人实在是数不胜数。 然而,在我们与他们的亲密交谈中,我们可曾听到有谁,无论是那些现有家室的,还是曾结过婚的,向我们宣称除非为了怀胎生子的缘故,他从未与妻子同过房的? 因而,众使徒都告诫已婚者,这是婚姻所当行的,但准他们行可宽恕的事,或者妨碍祷告的事,婚姻不是迫使他们行,乃是忍受。 16. 假设有这样的事(我不知道是否会发生,宁愿认为它不会发生,但万一发生),一个男人曾有一段时间与情妇苟合,他这样做必只是为了求子
,但即便如此,仍然不能说这种苟合比婚姻可取,就是娶了行这种事的女子也比那样做好,因为这样的婚姻是可宽恕的。 我们要考虑到什么是属于正当的婚姻,而不是注重这样的女子,因为她们缺乏对于婚姻应有的自制。 【注:Saint Augustine,Treastises on Marriage and Other Subjects. p. 30(Fathers of the Church,Inc 1955)译为intemperately。 中译文把temperance和continence部译为自制。 ——中译者注】如果每个人都开始不当、无度地使用土地,尽管从他们的果子里拿出大部分作救济物,也不能因此证明这种掠夺行为是正当的。 如果另一人出于贪婪,对自己所继承的或者其他合法得来的财产整天盘算,忧心忡忡,我们不能因此指责公民法为何使他成为合法的财主。 一个暴君即使对臣民非常仁慈宽厚,也不能使他的暴虐悖逆的错误行为成为可称颂的;同样,即使暴君暴怒、残忍,也不能说王权的秩序是该诅咒的。 显然,想要把不义的权利用到义上是一回事,想要利用正当权利干不当之事则是另一回事。 因而所姘的情妇,即使是为了生子,也不能
使她们的情妇身份成为合法的:明媒正娶的妻子,即使与丈夫荒淫过度,也不能说她们破坏了婚姻的秩序。 17. 先是有人与人之间不当结合的婚姻出现,然后定出正当的法律,这是显而易见的。 但在我们神的城里,就是从两人,男人与女人最初的结合起,婚姻就带着某种神圣的特点,婚姻一旦在这样的地方开始,就是永恒,除了一方的死,绝不会彼此分离。 尽管若是确证双方或一方不能生育,借婚姻组织起来的家庭就无法存续,但婚姻的纽带始终存在。 所以如今,当夫妇得知他们不会有孩子时,如果彼此分手并与另外人结合,即使是为了生子的缘故,也是不合法的。 他们若是这样做了,就是和那些与他们发生关系的人通奸,因为原来的夫妻之间仍然存在夫妻关系。 显然,在古代,妻子出于好意,纳另一女子,从她得子作为夫妻共同的孩子,这种行为借靠着一方的性行为和精子,但也出于另一方的权利和权力,这在列祖中间是合法的。 至于现在是否还合法,我不想草率下论断。 因为现在已经没有当时那种传宗接代的迫切需要,那时,即使妻子能生育,为了生育更多的子孙,再娶其他妻子也是允许的,而在今天,这当然是不合法的。 各个时代有不同的特点,这种特点对各自时代当行与不当行之事具
有巨大的影响力。 如今人若不是情不自禁,难以克制,就不娶妻,这是更值得赞美的行为。 而那时,就是娶好几房。 也无可指责。 其实就那些人来说,若不是那个时代虔敬对他们有另外的要求,他们完全可以克己禁欲。 正如智慧的义人(保罗),情愿离世与基督同在,认为这是好得无比的,但他还是选择进食,以便在肉身里活着,这是为他人使用所必不可少的,这不是出于活在此世的欲望,乃是出于尽职,于人有益的职责。 同样,对古代的圣人来说,行婚姻之事与女子同房,不是出于情欲,乃是出于职责。 18. 食物是人维持生命的必需品,性交是人类繁衍生息的必须行为,两者不是没有一点肉体愉悦,但这种愉悦被降低,通过克制降低到本性之用,而不能变成情欲。 【《订正录》(Retract)b. ii. c. xxii. 2. “这意味着只要对情欲正当使用,恰到好处,它就不再足情欲,正如恶意利用好事是恶,同样,好意利用恶事就是好的。” 】但是,为维系生命有时会吃一些不当食物,为求家族繁衍也会行不当性事,就是淫乱或通奸。 不当食物是肚腹与咽喉的奢侈,不当性行为是出于情欲,不是为了家族。 正如有些人过分贪吃的食物仍属于合法食品,同样,夫妻之间的
过分性行为仍属于可宽恕之事。 同样,与其吃拜偶像的食物,不如饿死;与其为传宗接代行不当性事,不如至死膝下无子。 但人不论是生于何等家庭,只要不跟从父母的恶,正当拜神,都应该是正直而可靠的。 因为人的精子,不论出于怎样的人,都是神的造物,尽管有些人使用不当,把结果弄得很糟,但它本身在任何时候都不是恶。 不过,正如通奸者的好子女无法为通奸者辩护,同样,结婚者所生的恶子也不能指控婚姻本身是不当的。 正如新约时代的先祖出于维生之需进食,虽然进食时有肉身上的自然愉悦,但绝不能与那些贪吃祭献之食的人的愉悦,或者那些虽然吃洁净之食,但不守节制【注:Saint Augustine,Treastises on Marriage and Other Subjects,p. 33(Fathcrs of the Church. Inc. 1955)译为immoderately。 ——中译者注】的人的愉悦相提并论。 同样,旧约时代的列祖出于维系种族的职责而同房,然而他们的本性之乐绝不会放任到不合理、非正当的情欲,不能与可恶的淫乱或者夫妻的纵欲相提并论。 诚然,借着同样仁爱的帕子,现在是灵,那时是肉体,为母亲耶路
撒冷生子是一项职责,但不同的列祖之所以有不同的工作,这只是时代的不同要求而已。 因而,就是先知,虽然不是按肉体生活,也必须按肉体结合在一起;就是使徒,虽然不是按肉体生活,也当按肉体的需要进食。 19. 如今同样有很多女子,经上的话对她们说:“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哥林多前书》7:9】,这样的女子不可与那时的圣洁女子相提并论,即使是出嫁的。 诚然,婚姻本身在一切民族中都是为了同一个目的,即生儿育女,不论后来的婚姻具有什么特点,它本身就是为了这样的目的建立的,好叫子孙后代出生在适宜而正当的秩序之中。 男人若是情不自禁,就真诚地娶妻结婚,可以说,这是上升到婚姻。 而那些敬虔的人,毫无疑问能够自禁,但由于时代的需要,就在一定程度上下降到婚姻。 由此说来,这两种婚姻,就它们是婚姻来说,因为都是为了生育,都同样是好的。 但这些结婚的人不能与那些娶妻的人相提并论,因为这些人有准许做的事,就是允许有超出生育目的的性行为,这是由于婚姻是正当的,但不是婚姻所固有的。 即使现在能够偶然发现,有人在婚姻里除了行婚姻固有的行为之外,既不追求也不向往其他任何事,他们也不能与那些人相提并论。 因为在这些
人,求子的欲望是属肉体的,但在那些人,这种欲望是属灵的,它适应当时的圣礼。 如此,凡是在敬虔里得完全的人,没有人去求子,除非在属灵的意义上;但那时,即使在属肉体的意义上生子,也正是虔敬本身的工作,因为那个民族的生育充满着将来之事的标记,与所预言的神意内在相关。 20. 当然不能由此说,男人可以有几个妻子,女人也可以有几个丈夫,以防万一女人能孕,男人却不育,甚至出于家庭之故也不可以这样。 显然不能这么说,因为根据一条神秘的自然律法,居首位的事物喜欢是独一的,而顺服在下的,不仅可以是一,即一对一,如果自然秩序或社会秩序允许,也可以是多,即一对多,这样并不是不能成就美。 比如没有一个奴仆有多个主人的,唯有一个主人有多个奴仆的。 因而我们不曾读到有圣洁女人同时事奉两个或更多丈夫的,我们所读到的是,在那个民族的社会环境允许,时代目标要求时,有多个女子事奉一个丈夫,因为这并不与婚姻的本性相悖。 我们知道,多个女人都可以从一个男人怀孕,但一个女人不可能同时从多个男人怀孕(这是居首位之事物的权能);就如多个灵魂可以同时顺服一位神,一个灵魂却不能顺服多个神。 因而,灵魂唯有一位真正的神,若有多个神,那就
是假神,灵魂就可能行淫乱之事,但这样的事不会有结果,只能是徒劳。 21. 但将来要从众多的灵魂中出现一个城,在这城里,唯有一心一意【《使徒行传》4:32】专对神的,那就是完成在异地他乡的这种旅行之后,我们众人合一的完全状态,届时,众人的思想不会彼此隐藏,任何问题也不会相互对立。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时代的婚姻圣礼已经归结到一夫一妻,因为能得任命做教会的监督的,唯有只作一个妇人的丈夫的人【《提摩太前书》3:2】,否则就是不合法的。 有些人的观点更尖锐,他们认为,在作慕道友或异教徒时有第二个妻子的人也不可任命。 【《提多书》1:6】但这是圣礼问题,不是罪的问题。 在洗礼中,一切罪都已经除去。 使徒既说“你若娶妻,并不是犯罪;处女若出嫁,也不是犯罪”【《哥林多前书》7:28】,又说“她可以做想做的事,若是出嫁,不算犯罪”【《哥林多前书》7:36(和合本此节经文为:“若有人以为自己待他的女儿不合宜,女儿也过了年岁,事又当行,他就可以随意办理,不算有罪,叫二人成亲就是了。” ——中译者注)】,就非常清楚地表明,婚姻不是罪。 只是由于圣礼的圣洁,作为一个女人,虽然是在作为慕道友时遭受了强暴,但洗礼后
仍然不可能祝圣为属神的童女。 所以,规定娶妻数目超过一的人不可作监督,这一点也不荒谬,并不是他犯了什么罪,乃是他失去了某种圣礼——不是良善生活所必不可少的,而是传道的任命仪式所特有的记号——所规定的法则。 因而,古代列祖的多妻指明我们将来天下的各教会都要顺服一个丈夫——基督,同样,我们的大祭司,只作一位妻子的丈夫,也表明万民的合一,顺服于一位丈夫——基督,到那时,主要照出暗中的隐情,显明人心的意念;到那时,各人要从神那里得着称赞。 【《哥林多前书》4:5】现如今,争执四起,有些显明,有些隐藏,就是在彼此相爱,要结合为一,在一中联合的人之间,也难免会引起争执;到那时,这一切必然毫无立足之地。 因而,那个时代一夫多妻的婚姻圣礼表明了众多人要在此后顺服于地上万民之神,同样,我们时代一夫一妻的婚姻圣礼也表明我们众人要合一顺服于神,此后要在同一个属天的城里。 因而事奉两个或多个,从而离开还活着的丈夫与别人结合,这在那时是不合法的,在现在也不合法,将来永远都是不合法的。 无论如何,背弃独一神,迷信另一神,这永远是一种恶。 因而,我们的圣徒们甚至没有为了更多人口做据说罗马人加图(Cato)所做的事【
注:Cato minor,cf Plutarch. p. 771】,即在有生之年抛弃自己的妻子,去另一人的家里增丁添子。 实在的,在一夫一妻的婚姻里,这圣礼的圣洁比生养众多子孙还要有效。 22. 其实,就是那些只是出于生育的目的——婚姻制度就是为这样的目的建立的——联合成婚姻的人,也不能与列祖相提并论,因为列祖求子孙是以一种完全不同的方式求的。 就如亚伯拉罕,虽然受命杀死自己的儿子,却仍无惧、敬虔,不爱惜自己的独生子,这儿子可是在他极端绝望时领受的,只为他能保存自己的血脉;当他按照神的命令把独生子献上时,神又阻止了他。 这故事留给我们的思考是,我们,至少我们中间克制守节的人,是否可以与那些娶妻的列祖相提并论。 也许有人能胜过他们,但迄今为止我们还没有看到有这样的人能与他们相媲美的。 因为在他们的婚姻中有一种更大的好处,是婚姻本身所没有的;婚姻本身的好处,与自制的好处相比,毫无疑问后者更可取。 但他们从婚姻求子不像现在的人那样是出于义务,而是由于对必死的本性有一定认识,所以要求香火延续,以免人类灭绝。 谁若不承认这是善的,就是对神——一切良善之物的造主,从天上之物到地上之物,从不朽之物到
可朽之物的造主一无所知。 若不是出于这种生育意识,连兽类和大部分鸟类也不会合在一起。 讲到鸟类,我们立即想到它们对筑巢的精心,以及与婚姻的某种相似性,合在一起乃是为了生育和哺养。 当然,那些人的思想要圣洁得多,远远超越于可朽者的这种情感,除了对神的敬拜之外,还有贞洁本身,如有些人所理解的,最初结出果子是三十倍。 他们为基督的缘故结婚生子,以便把肉身属神的民与其他民区分开来,甚至神自己也喜悦地命令说,这民在其他民之上,要应验关于他的预言,因为关于将来道成肉身时他要成为哪一民、哪一国的肉身,都已作了预言。 因而这是比我们中间的信徒的贞洁(chaste)婚姻更大的益处,先祖亚伯拉罕在自己的腿股里就知道这一点,他命令仆人把手放在那里,好叫仆人就他儿了要娶的妻子发一个誓。 把手放在某人的腿股下,以天上神的名义发誓【《创世记》24:2-4】,他这样做,不就是表明天上的神将成为那肉身,将从那腿股出来吗? 因而婚姻是好的,而已婚的人,只要他们以更大的贞洁和忠心敬畏神,那便是更好的,尤其是他们按肉身欲求的众子,若能按圣灵来养育,就更是如此了。 23. 尽管律法规定男人与妻子行房事之后要洁净自身,但这并不
表明这行为是罪恶的,除非原本允许的事借着宽容变本加厉,成为阻碍祷告的事。 然而,由于律法规定了许多圣礼里的事,和将来之事的影子,就如同无形无状的精子,一旦得到形式就会发育成人的形体,这精子所意指的就是无形体而未开化的生命,人应当借形式和丰富的教义脱离这种无形状态,所以律法规定遗精之后要洁净,作为这种脱离的记号。 同样,睡眠中发生这样的事也不是罪,但律法也规定梦中遗精之后要洁净。 倘若有人认为这应当是罪,认为若不是出于某种情欲(毫无疑问是错误的),就不会遗精,那么请问,难道妇女的月经也是罪吗? 不然,该古老的律法为何规定,要她们赎罪以洁净经血? 这唯一的原因只能是,受孕之后,无形的质料本身就开始协助孕育身体,但在它未得形式、任意流淌时,律法拿它比喻为没有形式规范的灵魂,不适当地流淌,毫无约束。 所以,它规定身体的这种血流要洁净,意指无形的东西应当接受形式。 最后,什么? 死,这难道也是一种罪吗? 或者埋葬死者,这难道不是仁慈的好行为吗? 但就是关于这些情形律法也规定要洁净,当然不是因为它们是罪,死尸本身,虽然生命离开了它,但并不是罪恶的,律法只是拿它表示被义抛弃的灵魂是罪恶的。 【《民数
记》19:11】。 24. 我说,婚姻是善的,并且也许有充足的理由驳斥一切污蔑中伤。 但我要问的不是什么样的婚姻,而是什么样的自制,能与圣洁列祖的婚姻相提并论,或者毋宁说,这不是婚姻与婚姻相比,因为对所有必死的人来说,婚姻是任何情况下都同等的恩赐,但使用婚姻的人,就我所看到的,没有一个能与那些在另一种属灵的意义上使用婚姻的人相提并论,所以我们必须探讨是否有什么克制守节的人能与那些已婚的人相媲美。 我看,除非亚伯拉罕不能为了天国的缘故守节不娶(否则,没有人能与他媲美),然而,他为了天国能够无畏地舍弃自己的独生子,而婚姻正是因为子孙的缘故才为人所求! 25. 自制实在是一种美德,不是身体的,乃是灵魂的。 灵魂的美德有时显明在作为中,有时隐藏在习惯里,如殉道的美德,就是通过忍受苦难闪现出来的。 然而,有多少人虽具备这种心灵上的美德,却是没有经历磨难的? 那些隐藏在里面的,存在于神面前的,唯有借着磨难才能在人的面前显现出来,不是为了叫人存在,只是为了叫人知道。 约伯已经大有耐心,神原是知道的,也为此作了见证,但要成为人所知的,则要借着磨难的试探【《约伯记》1:8】;隐藏在里面的东西就是还没有产
生、只是借着那些从无创造出来、显现在人面前的事物表现出来的东西。 同样,提摩太肯定有戒酒的美德【《提摩太前书》5:23】,所以保罗不是叫他不要喝酒,而是建议他稍微用点酒,“因你胃口不清,屡次患病”,否则,他就是教他非常糟糕的做法,为了身体的健康,就会丧失灵魂的美德,但因为他的建议与那种美德无损,自制的习惯始终保守在他的灵魂里,所以喝酒对身体唯有产生好处。 正是因为有了这样的习惯,什么时候有需要,什么时候事就成;事若不成,那就是没有需要。 然而,这样的习惯,也就是禁欲不行性事的习惯,他们没有,所以经上有话对他们说:“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 【《哥林多前书》7:9】但有这种习惯的人,经上另有话对他们说:“谁能领受,就可以领受。” 【《马太福音》19:12】也就是说,完全的心可以使用地上的事物,这是实现目的所必不可少的手段,但应当养成这种自制的习惯,免得受制于地上的事物,好叫它需要的时候使用它们,一旦不再需要,就能弃之而去。 人若没有能力使用它们,就不可能把它们用到善上。 对许多人来说,干脆禁欲,不行性事,倒更容易一些,而既要使用它们,又要克制,用得恰到好处,恐怕就比较难了。 但人
若不能克制地使用它们,也就不可能明智地使用它们。 论及这种习惯,保罗也说:“我知道怎样处卑贱,也知道怎样处丰富。” 【《腓立比书》4:12】忍受缺乏、卑贱诚然是所有人必不可少的能力,但知道怎样忍受卑贱却是伟人才有的能力。 同样,处丰富,谁不能呢? 但唯有那些不为丰富所败坏的人才知道怎样处丰富。 26.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美德即使不在作为中也仍然保留在习惯中,我举个例子,这个例子没有哪个大公教会的基督徒会有怀疑。 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在真实的肉身里感到饥渴,真实地吃喝,凡是信主的,没有谁会怀疑这是福音书真实的记载。 那么,施洗约翰所有不吃不喝的禁食美德,在主却没有,这是怎么回事呢? “约翰来了,也不吃,也不喝,人就说他是被鬼附着的;人子来了,也吃也喝。 人又说他是贪食好酒的人,是税吏和罪人的朋友。” 【《马太福音》11:18-19】对我们的列祖,主家里的人,就他们以另一种意义使用属地之事物,即性行为来说,人岂不是会对他们说同样的话吗? ——“看,淫乱不洁的人,贪恋女人、情妇的人。” 但在主,尽管他确实没有像约翰那样也不吃,也不喝的,但他不是贪食好酒的人,他自己说得非常清楚而明确:“约翰来了,也
不吃,也不喝;人子来了,也吃也喝”。 同样,这些列祖也不是这样的人,虽然现在来了基督的使徒,也不婚,也不育,教外人都说他是巫师;而那时有基督的先知,也嫁娶,也生子,摩尼教徒说他是贪恋女人的人。 然而主说:“智慧之子,总以智慧为是。” 【《马太福音》11:19】他们不明白,禁欲的美德应当存在于灵魂的习惯之中,只是根据不同时代的不同时机,才通过行为表现出来。 就像圣殉道者的忍耐美德也表现在行为中,但其他同样圣洁的人的忍耐则保守在习惯里。 因而,虽然彼得忍受了痛苦,而约翰没有,但他们的忍耐美德并无不同。 同样,约翰没有尝试婚姻,亚伯拉罕结婚生子,但他们禁欲功绩并没有什么不同。 因为不论是前者的独身,还是后者的婚姻,都是战士对基督的侍奉,只是时代不同,所分派的形式不同而已。 当然,约翰的禁欲还表现在行为上,而亚伯拉罕的保守在习惯中。 27. 因而,那个时代,律法——一直延续到宗主教(Patriarchs)时代都如此——规定【《申命记》25:5-10】,不在以色列中生育后代的,要受诅咒,甚至能生育但没有生育的人也要受诅咒。 但自从时候满足【《加拉太书》4:4】之时——那时可以说“谁能领受,就可以
领受”【《马太福音》19:12】——以来,直到现在,从现在直到末了,谁若愿意,就作为;谁若不愿意作为,就不要说谎言,说他愿意。 有些人怀着虚枉徒劳的诡计,用滥交来败坏善行【《哥林多前书》15:33】,他们用这种方式对守自制、拒婚姻的基督徒说,那么,你有什么比亚伯拉罕更好的呢? 但请他不要一听到这话就感到不安;他既不可放胆说“更好”,也不可迷失自己的方向,因为他若说自己更善,那不符合事实,他若迷失方向就是没有行正当之事。 他应当说,我确实没有什么比亚伯拉罕更好的,但独身的贞洁比婚姻的贞洁更善;亚伯拉罕使用了一种贞洁,同时保持着两种贞洁的习惯。 他在婚姻里保持贞洁状态,而且他有能力守独身不娶的贞洁,但按那个时代的要求,他不能这么做。 亚伯拉罕得使用婚姻,而我可以比较自在地选择独身,不使用婚姻,因而我比那些因心灵放纵无法像我这样做的人更好;但不比那些由于时代的需要没有像我这样做的人更好。 因为我现在所做的,他们那个时代若是也可以做,就完全可能比我做得更好;而他们所做的,即使现在的情形下可以做,我也不会去做。 或者,如果他感到并知道(自制的美德一直保守在他心灵的习惯里,以防出于某种宗教职责的需
要,他得屈尊使用婚姻),自己要成为这样的丈夫,这样的父亲,就像亚伯拉罕那样,那他就要勇敢地对爱找岔子的提问者给予清楚的回答,说,我确实没有在自制这种美德上胜过亚伯拉罕,因为他并非没有这种美德,只是没有表现出来而已,而我也并非拥有他所没有的美德,只是行出了他所没有行出的事。 他应当这样明确地说出来,就算他想要夸口,也不会成为傻瓜,因为他说的是实话。 但他若禁止不说,恐怕有人把他看高了,过于在他身上实际看见听见的【《哥林多后书》12:6】,那他就该从自己身上除去问题的症结,并且不是就人,而是就事情本身回答说,谁若有这样大的能力,就像亚伯拉罕一样了。 当然情形也可能是这样,亚伯拉罕使用了婚姻,他没有使用婚姻,他心里的自制美德倒是小的;使用婚姻但坚守婚姻之贞洁的,心里的自制美德反而是大的。 同样,那未出嫁的女子,所挂虑的是主的事,要身体、灵魂都圣洁【《哥林多前书》7:34】,当她听到那无耻的质问者说,什么,那么你比撒拉更好吗? 她就当坦然回答说,我比那些没有自制美德的人要好,而撒拉,我相信绝不缺乏这样的美德;她按那个时代所需要的方式坚守这种美德,而我不受那个时代制约,所以她在心里保守的美德,我
还在自己的身体上行将出来。 28. 我们若是拿事情本身来比较,那绝不会怀疑自制的贞洁比婚姻的贞洁更好,当然两者都是好的;但我们若是比较个体的人,那么有大善的人比有小善的人更好。 再说,有大善的人,也应当有小善,而只有小善的,肯定没有大善。 比如,六十当然包括了三十,但三十并不包括六十。 人所拥有的美德并一定行出来,不是因为缺乏美德,而是因为不同职责的分派;没有找到可怜的人好让他给予仁慈的帮助,这不能说他没有仁慈的美德。 29. 还可以进一步说,在人与人之间比较某一种善是不恰当的。 因为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形,此人有这个,彼人没有这个,却有另一个,并且是被敬为更有价值的。 顺服之善比自制之善更好。 因为我们的圣经权威没有一处责备过婚姻,但对不顺服,却没有一处宣告它是无罪的。 如果我们面前有这样两个人,一个准备永远不出嫁,做处女,但悖逆,而另一个出了嫁,不再是处女,但顺服,那么我们该说哪个更好呢? 我们岂不会说,如果后者是处女,就更值得赞美,前者尽管是处女,却是该责备的? 同样,如果拿醉酒的处女与持重的妻子作比较,谁会说判决不是同样的? 实在的,婚姻与童贞都是善,只是一个更大;而持重与醉酒,以
及顺服与顽梗,一个是善,一个是恶。 只要拥有的都是善,就算是较小的善,也比大善与大恶一并拥有更好。 就身体的益处来看,宁愿做个子矮却健康的撒该,不要做魁梧却患热病的歌利亚(Goliah)【《撒母耳记上》中记载的非利士族巨人,为大卫所杀。 ——中译者注】。 30. 显然,正确的做法不是拿各方面悖逆的处女与顺服的妻子相比,而应当是拿不很顺服的与非常顺服的相比,因为婚姻的顺服也是童贞,因而也是善,只是比起童贞的贞洁(virginal chastity)稍逊一筹。 比如,有两个人,一个在顺服之善上大大不如另一个,但在贞洁之善上大大超过另一个,拿他们比较,叫人判断哪个更可取。 那么判断者首先就会拿贞洁本身与顺服相比,因为他知道顺服在一定意义上是一切美德之母。 因而,出于这样的原因,就可能会有无童贞的顺服,因为童贞是属于忠告的事,不是诫律所要求的。 而顺服,我称之为遵守诫律的基础。 因而,可能有顺服诫律但不守身的人,这样的人并非没有贞洁。 因为顺服诫命,不去行淫乱之事,不犯通奸之罪,不被任何不法性行为玷污,这都是与贞洁相关的;凡不遵守这些事的,就是悖逆神的诫命行事,那就完全丧失了顺服这种美德。 但
也会有守贞洁却不顺服的,因为女人有可能接受守童贞的忠告,坚守童贞,但怠慢律令,我们甚至知道许多处女多嘴多舌、爱管闲事、醉酒、好打官司、贪婪、傲慢,所有这些都是与律令背道而驰的必致死,甚至夏娃本人,也被悖逆之罪杀死。 因而,不仅顺服比悖逆可取,而且顺服的妻子也比不顺服的处女可取。 31. 那位先祖并非没有妻子,但正是出于这样的顺服预备失去独生儿子【《订正录》第2卷第22章第2节,“我不太赞成这样的说法,因为我们更应当相信,他其实相信儿子将复活,回到他身边,如我们在《希伯来书》里所读到的。” 】,并要亲手杀死他。 我称他为唯一的儿子并不是没有正当理由的,先祖听到主这样对他说:“从以撒生的,才要称为你的后裔。” 【《创世记》21:12】既然他接受这样的命令,那么多久之后他又会听到另一个命令说,他甚至要失去妻子? 所以我们有理由时常这样思考,有些夫妻,禁行一切房事,以如此大的热情接受不再使用允许之事的忠告,却在守诫律上疏忽大意,心不在焉。 我们时代的男男女女有谁能与那些圣洁的列祖列宗生育子孙的美德相提并论呢? 即使前者禁行一切性事,在顺服美德上仍是稍逊一筹的,即使前者在行为中显明出来的美德,那
些人并没有在心灵习惯里坚守,他们也是胜人一筹的。 因而让这些人跟从羔羊,男子唱着新歌,如《启示录》里所记载的:“这些人未曾沾染妇女”【《启示录》14:4】,唯一的原因是他们始终是童身。 但这些人也不可因为列祖按照婚姻的样式使用了婚姻(可以这么说),而自己始终是童身,就自认为比他们更好。 就使用婚姻来说,如果借着性行为出现了超出生育之必需的事,那么虽然在一定意义上这是可宽恕的,却已经有了污秽;如果超越行为根本没有引起任何污秽,那又何必宽恕赎罪呢? 如果跟随羔羊的男子没沾染任何污秽,那么他们若不始终是童男,岂不显得奇怪。 32. 因而,全世界全人类的婚姻的益处在于生育,以及对贞洁的信守。 但就属神的百姓来说,还在于圣礼的圣洁,据此,妻子就是被休之后,只要丈夫还活着,就仍然不可以离弃丈夫嫁与别人为妻,即使出于生育的目的也不可这样做。 而生儿育女仍是婚姻发生的唯一原因,即使婚后没有生育,也不能解除婚姻的纽带,除非丈夫或妻子死了。 同样,如果出于组建会众的目的举行了牧师受职仪式,那么即使没有把人组织起来,接受任职仪式的人仍然保留了受职圣礼;如果因为犯错,职位被革除,他也不是没有主的圣礼,因为这是
一次性的、终身的圣礼,尽管他还要进而被定罪。 因而婚姻是为了生儿育女而发生,使徒为此作了见证,他说:“我愿意年轻的寡妇嫁人。” 然后就好像有人询问他“为什么?” 他接着说:“生养儿女,治理家务。” 【《提摩太前书》5:14】而以下的话是关于圣洁的信约的,“妻子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丈夫也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妻子。” 【《哥林多前书》7:4】关于圣礼的圣洁又另外有话说:“妻子不可离开丈夫,若是离开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 丈夫也不可离弃妻子。” 【《哥林多前书》7:10-11】因为婚姻是好事,所以所有这些都是好事:子孙、信心、圣礼。 但如今,在这个时代,不是追求属肉体的子孙,乃是借此获得某种永久的自由,摆脱这类事,按照属灵的方式顺服于唯一的丈夫基督,可以肯定,这是更美好,更圣洁的。 也就是说,只要人使用自由得当,如经上所说的,是为主的事挂虑,想怎样叫主喜悦【《哥林多前书》7:32】;也就是说,任何时候都只想着那样的自制,任何事上都不缺乏顺服。 这种美德,作为美德的根基和摇篮(如人们习惯称呼的),显然是普遍存在的,是古代的圣先祖践行的,而禁欲自制则是他们守在心里
的习惯。 他们借着顺服成为义的和圣洁的,出于这样的顺服,甚至预备行各样善事,即使受命禁行一切性行为,也照样遵行不误。 对他们来说,只要神一声命令,一个告诫,出于顺服甚至能够杀死自己的独生儿子,而他们使用性事的唯一动机就是生育这样的儿子。 既然如此,那么神若说不可使用性行为,他们要做到又是何等容易呢? 33. 这样的例子足以回答那些异端了,不论他们是摩尼教徒,还是其他错误地指责旧约圣经里的列祖的人,说他们娶了好几个妻子,认为这是表明他们放荡的证据。 我们要让这些异端分子知道,那根本不是罪,既不违背本性,因为他们使用那些女子不是为了放任欲望,而是为了生儿育女;也不背离习俗,因为那时这种做法是通行的;也不违反律令,没有任何法律禁止他们这样做。 而如果不当使用女子,那些经书里就有神圣句子审判他们,或者整个文本都要把他们放在我们面前,定他们的罪,叫我们避而远之,不可与之同流合污。 34. 对于我们中那些娶了妻的人,我们极力建议,不可用他们自己的软弱来论断圣洁的列祖,如使徒所说的,他们自己度量自己,用自己比较自己【《哥林多后书》10:12】,因而不明白灵魂具有多大的力量,事奉公义,拒斥私欲,不接受
诸如此类的属肉体的念头,或者容忍它们滋长、超越生育之界限,恣情纵欲,超越自然的秩序、习俗的做法及律法的规定。 正是出于这样的原因,人才对那些先祖生出这样的怀疑,因为他们自己是出于纵欲才选择婚姻,就是在使用妻子上毫无自制。 然而,让自制的人,不论是死了妻子的男人,还是死了丈夫的妻子,或者夫妻双方彼此同意,发誓向神守节,知道对他们实在有比婚姻贞洁所要求的更大的报偿。 但就圣先祖的婚姻来说,因为他们是照着预言的方式结合的,根本不追求性行为本身,只是为了求子;其实也完全不是为了子孙本身,而是为了推进此后基督在肉身里的到来,所以人不仅不可以根据自己的目的鄙视他们,而且要毫不犹豫地认为他们比他自己的目的更好。 35. 我们首先要告诫真正童贞、献身于神的童男童女,要注意必须同时以极大的谦卑保护他们在地上的生命,知道他们所发誓的东西有多少是属天上的。 因而经上有话说:“不论你有多大,都要在一切事上多降卑自己。” 【《便西拉智训》3章18节】论说他们的伟大是我们的事,他们自己则应心存大谦卑。 因而,除了某些人之外,那些圣洁的先祖虽然嫁娶,却比这些没有嫁娶的人更善,所以,这些没有嫁娶的人如果嫁娶,那就更加
不能与之相提并论了。 但是他们可以相信,他们在自制美德上超越于这个时代的其他人,不论是嫁娶了的人,还是尝试过婚姻的人;不是亚拿对苏珊娜的那种超越,而是马利亚对她们两人的超越。 我是在说与肉体的圣洁本身相关的东西,谁不知道,马利亚所有的不就是这样的美德吗? 因此让他们在这个高尚的目标之外再加上适当的行为,好叫他们确确实实地拥有胜过一切的奖赏。 要知道这样一个真理,他们以及一切忠心的,主所爱的,被拣选的基督的肢体,有些从东边来,许多从西边来,虽然各人所做的工不同,彼此闪耀的荣光也不同,但这伟大的恩赐要同样地给予他们,叫他们在天国里与亚伯拉罕、以撒和雅各一同坐席。 【《马太福音》8:11】亚伯拉罕、以撒和雅各作丈夫和父亲,不是为这个世界,乃是为基督。